广西检察网6月22日讯(通讯员叶显彬 黄聪颖)2014年以来,钦州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钦南模式”。“钦南模式”获中央综治办评为“2015年保障未成年人创新事例”,市检察院公诉处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钦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审前管护工作经验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转发推广。
织好权益网,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15年1月,黄某某(成年人)在广场看见被害人何某(女,2007年出生)独自玩耍,便将何某诱骗至黄某某的地窖内,并用铁链锁住何某,将何某拘禁在地窖内。拘禁期间,黄某某逼迫何某观看淫秽影碟,并不顾何某的反抗多次对何某实施奸淫。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5年12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院量刑意见,判决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钦州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2015年2月,吴某某到钥匙店配钥匙,见到钥匙店女老板背着5个月的男婴便萌生偷走男婴卖掉还赌债的想法,借口让女老板安心配钥匙为由取得女老板的信任将男婴交予其抱着,趁女老板转头找配钥匙工具之际将男婴偷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仔细审查,迅速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2015年10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吴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还就近年来办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进行分析,针对案件的主要特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了总结,保障了该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织好回归网,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钦州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201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66件584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58件414人,提起公诉303件45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8件54人。
15岁的章某某与伙伴梁某某、曹某某从网吧出来时,看见被害人汤某某在前面行走,三人商量决定抢劫汤某某的财物。后章某某与梁某某驾车等候,由曹某某尾随汤某某持刀上前威胁其交出财物。汤某某不同意,梁某某冲上前将汤某某推倒在地,抢走汤某某1600元。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章某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只是驾车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对章丰艺不批捕没有意见。社会调查还表明其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章某某家庭具备一定的监护能力,故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决定对章丰艺不批准逮捕,后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考验期11个月。在考察期间,检察机关还对章某某进行了多次心理疏导,并于考验期满后对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章某某现在深圳市某电子厂打工,由于工作吃苦耐劳、勤奋好学,被电子厂领导提拔为生产线组长。
形成管护合力。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合作,积极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管护实验项目,在钦州市儿童福利院、钦州市职教中心、广西新龙物流有限公司等爱心单位、企业建立管护基地,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到基地参加公益劳动,学习知识和技能,进行管护帮教,改善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环境,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使其重新认识自我,重返校园、顺利融入社会。项目实施以来,共纳入涉罪未成年人21人,经过帮教矫治,作相对不起诉5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后不起诉13人,目前仍有2人在考察期间。管护对象不良心理和行为得到有效矫正,没有出现再犯罪现象。
专业平台给力。两级检察院党组对未检工作始终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未检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未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健全办案配套设施,为未检办案规范化、专业化搭建平台。2016年10月,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启用钦州市首个集未成年人谈话室、心理疏导室、不起诉宣告室、驻检社工活动室为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为开展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心理咨询、矛盾化解和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7年6月,由钦南区人民检察院、钦州市救助管理站及钦州市三人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开展的钦州市“灵动海豚”流浪未成年人及涉案未成年人心里健康服务项目正式启动,这是广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首次列入政府购买的实践。该项目旨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更好地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涉案未成年人重塑阳光健康心理以顺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织好宣传网,营造全民保护浓厚氛围
秉持既要“惩治于既然”又要“防患于未然”的理念,钦州市两级检察院十分注重做好防范未成年人受侵害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工作。
搭建平台广泛维权。钦州市两级检察院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教育部门的联系,整合社会力量,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2015年7月,联合市妇联成立广西首个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钦州市“法润万家”服务站。至今共接待未成年人家长来电来访40多人次,回复答复率100%,深受群众好评。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活动,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维权工作合力。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被评为自治区“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巾帼文明岗”。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对权益受侵害的弱势未成年人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此外,还联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单位开展“留守儿童”、“失依儿童”专项帮扶救助工作,鼓励并帮助受害家庭走出阴影,仅2016年就帮扶救助22次108人。
突出重点深入宣传。校园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打拐反拐”、“扫黄打非”、“净网”等专项整治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春风护蕾·平安护航”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通过“法润万家”服务站到中小学、社区开展“菜单式”法治巡回宣讲,覆盖学生人数达26000人,发放宣传资料9500余册。此外,还选派52名检察人员担任62所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以案释法,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帮助青少年敬法、学法、守法、用法。
加强协作合力保护。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作,定期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法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本辖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统一执法尺度,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积极推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实施,依法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获得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立项支持。联合市政法委、民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等8个部门制定出台《钦州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目前,已有200余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城乡低保,9名纳入五保供养,3名得到开发区生活补贴,6名纳入孤儿保障,生活得到保障,有力地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监护权等基本权利的落实。
(作者单位:钦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