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12日讯(通讯员 黄一梅 陈惠超)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因案致贫”被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执法办案理念,开展救助“因案致贫”被害人家庭活动。7月初,该院成功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共发放司法救助金4.6万元,救助“因案致贫”困难群众12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播洒爱的阳光雨露,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案一:2016年5月31日14时,被告人温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福绵区沙田镇沙田岭路段与被害人田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温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温某仅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
田某身亡后,其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其妻陈某无固定经济收入,两人生育三女二子(其中3个是未成年人),长女因父亲死亡而辍学外出打工,其他4个子女也面临辍学。而肇事者温某系孤儿,是精准贫困户(低保户),同时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工作,无能力赔偿本案被害人。因此,陈某一家经济极度困难。
福绵区检察院通过办案了解到这一情况,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申请程序,依职权为陈某全家申请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联系区司法局、团委等部门,对陈某家的4个在校生进行心理疏导。通过物质救助与精神关怀,解决了陈某家子女无法继续学业的困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点燃希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案二: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新桥圩往长屏村方向行驶时,与由大楼村方向驶出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因救治无效后死亡。黄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支付张某的医药费用3万多元,赔偿张某家属的经济损失1万元。
张某丈夫黄某成是二级肢体残疾人,且身患后脑萎缩,高血压三期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收入。案发后,黄某赔偿的经济损失,不足以支付张某丧葬费用。黄某成家庭因变故陷入困境。
福绵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的干警从公诉部门得知该案情况后,主动与黄某成取得联系并上门走访查访实情,该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黄某成争取到救助资金6千元。通过司法救助,黄某成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并表示:感谢党和政府给与的关怀,将积极勇敢面对生活。
解决燃眉之急,助力 “半边天”撑起半边天
案三:2014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福绵镇三龙村龙凤塘的小卖部门口赌博时与被害人张某安发生争吵,后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张某持长木凳殴打张某安的头部致重伤二级。张某安因被钝物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于2015年3月12日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安其妻唐某等家属因治疗张某安用去医药费用243552.12元,尚欠医院医药费用52052.12元;唐某的独生子张某政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亲戚借款6万元赔偿被害人,目前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无法外出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张某安的死亡使其家庭丧失经济收入来源,目前仅依靠唐某和其媳妇做零工维持生计,家中尚有85岁和79岁的两老人和2岁小孩需要抚养。
福绵区检察院在接访时获知唐某的情况后,及时审查并依法对唐某开展救助,帮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联系区妇联为其提供妇女居家就业培训等帮扶指导和机会,解决了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唐某在收到救助金时紧握检察官的双手,激动地说:“谢谢检察院的关心帮助,让我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看到了生活希望,感谢你们雪中送炭!”
内整力量步伐统一,外拓渠道多方参与
福绵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把开展司法救助作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该院尝试在传统的司法救助模式基础上作创新、求探索,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被害人家庭的人员组成,以及他们生产生活、学习教育的差异化需求,因需施助,给予专门、有针对性的司法救助。同时,为了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资金短缺、方式单一、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对内大力整合控申、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力量,对外努力拓宽救助渠道,积极联系、沟通、协调区团委、妇联等单位,积极争取多方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因案致贫”的家庭提供个性化的司法救助,使司法救助在强大社会合力的支持下稳步推进,成为该院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