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日讯(通讯员赖小梅)7月20日上午,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友、周某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铁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铁山港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伟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院长孟繁刚担任审判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代表观摩庭审。
经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苏某友、周某女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某国有农场旧场部设立食品生产公司。2016年4月,苏某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进行鸡爪加工。同年6月,周某女到铁山港区南康镇与苏某友一起经营该食品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工原料过氧化氢溶液浸泡加工鸡爪,并进行销售。同年8月23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该加工厂查获成品、半成品鸡爪超15吨,经检验,均检出过氧化氢残留。经统计,该加工厂生产、销售鸡爪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16年9月8日,苏某友、周某女到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投案,10月13日经该院批准逮捕并由铁山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讯问,对辩护人的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答辩。
最后,公诉人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从事食品生产,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大于天,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自己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本就是应有之义,不能以此来作为自己铤而走险,追逐利益的借口。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该案是该院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监督立案的一起案件。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予以监督打击。同时,此案的成功办理,积极顺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通过公开庭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检察职能的知晓率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增强了人们对法治的关注和信任。
(作者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