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日讯(通讯员 龙晓慧 韦呈)为适应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机制的新要求,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举行诉讼式审查现场会,会议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侦查人员、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人、金城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这是该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机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2016年10月,覃某利用担任河池市恒盛混凝土公司外挂业务经理的身份,向广西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河池市老年示范工程项目销售混凝土534.5立方,后让对方把贷款15.2755万元汇到覃某及其女朋友兰某名下账户,再挪用于营利活动,经恒盛公司多次催收,仍然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后只归还了5万元。
在现场会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辩护人先后发表犯罪嫌疑人覃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诉讼式审查过程进行了记录,综合案卷材料、相关证据作出了专业判断,鉴于覃某近亲属已归还被害单位大部分欠款并表示余下的欠款10天之内全部归还完毕,其覃某本人也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刑法规定,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对犯罪嫌疑人覃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河池市金城江区院积极探索、主动实践, 大力推进逮捕诉讼化转型,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对符合条件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诉讼式审查,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实现公开审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