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4日讯(通讯员余学龙)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在在办理职务犯罪以及有影响的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善于吸纳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听取和采取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处理意见,努力从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升检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该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不予立案、撤案和不起诉以及对一些有重大影响案件处理过程,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实施票决制度,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表决之前,详细报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对人民监督员不了解的地方,由承办人详细解答其提问,对重点问题进行详细论证,确保人民监督员评议做到案情清楚明了,适用法律准确,使人民监督员能真正起到监督的实际效果。
人民监督员在严格履行其职务过程中,认真阅卷和对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判断,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弄清疑点,分析难点,把握切入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独立评议,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作出自己独立的评议意见。
同时,人民监督员还针对该一些案件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谁执法谁普法”提出的一些金点子 ,通过以案释法,由人民监督员体验办案的全过程,亲历办案的透明与公正,向人民群众讲述法制的进步,防止和减少人民群众的疑问,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还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到院进行观摩、指导,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报告,争取人民监督员的支持、配合。特别是处理一些社会矛盾比较激化的棘手案件,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报告案件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与建议,力求在处理案件之前能把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努力避免工作方法简单而造成工作的被动情况。
(作者单位:象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