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余学龙)“各位参与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现在就我院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由承办人进行汇报,该案拟作不予起诉的理由是:行贿数额较小,且拟不起诉人到案后配合较好,认识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不予起诉条件,请人民监督员予以评议。”这是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拟作不予起诉时承办人的汇报。
象山区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工作极为重视,在评议之前,将案件讨论笔录及相关案卷材料交人民监督员审阅,对人民监督员有疑问的地方由办案人员作出详实的解释,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附上评议的相关材料。
评议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程序性审查,确认案件承办人的身份是否是检察官,是否具有独立办案资格;其次是对办案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阅卷了解办案时限、证据各类及证明方式、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规章,监督司法办案是否有程序或实体方面的瑕疵;同时对合法性审查,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确认,认定拟不予起诉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从法律适用情况对办案机关拟处理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该院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定》要求,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权与知情权,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渠道与方式,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的支持、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让检察工作更加理性和透明,同时也提升了检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参与评议的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特别对案件进行评查中,能够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去伪存真,从而保证办案的质量与效果。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