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0日讯(通讯员朱妤)日前,由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柳南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民事诉讼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11月,柳南区法院就该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左某向原告何某返还人民币51520元。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南区法院申请再审。柳南区法院于2015年4月驳回再审申请。左某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柳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调阅案件材料、查询当事人之间在银行的存款、交易流水、申请人 “左某”开户签名及捺印进行鉴定、身份证是否遗失等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柳南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且该案存在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情形,遂向柳南区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柳南区法院经审查最终采纳了柳南区检察院的建议并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撤销本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诉人何某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柳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