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0日讯(通讯员谭娟)2018年1月4日上午,灵山县检察院未检科对未成年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宣告训诫会。这是灵山县检察院今年首次召开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会,案件承办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团委及妇联代表参加了会议。
据悉,2017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他人窜到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口对面的菜市场出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台价值2160元的VIVO手机。经审查,蔡某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悔罪且被盗手机已还给被害人,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属于情节轻微,故案件承办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给其一个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不起诉宣告训诫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与会人员纷纷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及训诫,深刻分析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其未来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十分感谢,并表示一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近年来,灵山县检察院未检科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权利,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