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6日讯(通讯员甘检 严海山)近日,岑溪市检察院启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周某忠、周某富等6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案件审查。
该案件审查由员额检察官、公安局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组成。经查,2017年12月,岑溪市糯垌镇某村村民周某忠、周某富等6人与同村的周某生因坟山、屋地纠纷,遂持钢钎、铁锤到周某生的房屋进行打砸,砸坏围墙、大门、电视机等物品,造成周某生经济损失7000多元。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大小存在争议,且需要做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符合“诉讼式审查”的适用条件。
承办检察官面对面听取了各方对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的意见,认真核实书面审查时发现的疑点,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对矛盾双方进行耐心调解。在综合各方意见和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忠、周某富等6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嫌疑人周某忠、周某富、周某爱、周某林等4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远、周某轩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
“诉讼式审查”是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旨在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诉讼双方的相互理解与沟通,突破了以往书面审查批捕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增加了审查逮捕全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据悉,该院今后将继续推行“诉讼式审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勇于接受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作者单位:岑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