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13日讯(通讯员 吴黎乐 卢科光 廖明珠)为更好的发挥与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4月9日,平南县检察院采用诉讼式审查模式对陈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审查,经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后,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首次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逮捕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平南县镇隆镇一家日货店买菜时将刘某放在菜摊上的一台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4月2日,公安机关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陈某。
此次“诉讼式审查”由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主持,书记员全程记录,各方围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及“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两个焦点进行讨论,分审前准备、查明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检察官小结四个环节进行。审查结束后,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其是初犯、偶犯,只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案发后已将盗窃所得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陈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不大,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了解,诉讼式审查是指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家属、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一种审查逮捕程序模式。
该院启用诉讼式审查,突破了以往以书面式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实现了审查过程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标志着该院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向公开化、多元化迈开了一大步,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平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