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14日讯(通讯员舒伟杰 黄嫕涵)“诉讼式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被害人等各方对于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式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诉讼式审查”直接、面对面的优势,弥补了以往书面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提高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018年4月11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办案模式,成功办理了犯罪嫌疑人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诈骗罪该案诉讼式审查工作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现场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社会危险性发表了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到现场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害人得到赔偿并愿意谅解,确有悔改表现,蒙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次审查逮捕案件是田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诉讼式审查”的大胆尝试,更好地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今后该院将继续积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诉讼式审查,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田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