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25日讯(通讯员 吴黎乐 黄宝仪 覃广钊)近日,平南县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嫌疑人周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据悉,2017年10月2日,周某因一时贪念,将他人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盗走,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卖给了一个网上买家。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平南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此案后,未检部门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良好,其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周某是在校高三学生,即将面临高考,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检察官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周某进行训诫和教育。检察官告诫周某要正视自己的错误并吸取教训,真心悔过,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同时,责令周某的父亲要严加管教周某,尽到监护职责。
被不起诉人周某表示完全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且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认真悔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并当场写下了承诺书。
(作者单位:平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