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1日讯(通讯员韦晓兰)近年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福绵区“生态立区”的工作理念和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采取多项有力举措,为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取得明显进展。
搭建服务平台 助力绿色发展
跟平时一样,星期二上午9时,该院的检察干警蔡健在处理好本职岗位工作后直接前往樟木镇,开始履行他的“第二岗位”工作——该院驻中滔环保产业园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检察官联络室的工作。每个星期,蔡健等驻园区检察干警都要在驻点检察室现场办公2天以上,开展法律宣传进企业等服务活动。该院通过深入园区内的水洗服装制造加工企业走访宣传,零距离为所有入园排污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等司法需求,积极引导企业承担治水的社会责任,坚持走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之路。
该检察室设立在中滔环保产业园区内,主要面向园区内的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据了解,目前入园企业有50多家,另有意向入园企业约160家,该环保园区通过集中供水供热供电、集中废水处理、集中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形成完整的环保循环经济产业结构,让产业的发展和生态的恢复携手同行,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开展公益诉讼 助力综合整治
“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我们要坚持以公益诉讼为重要抓手,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切实解决南流江流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力打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为福绵‘大地常绿、空气长新、碧水长流、土壤常净’作出应有的贡献。”在福绵区检察院日前召开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符显国对全体检察干警提出了工作要求。
2017年底以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新规定新职能,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启动公益诉讼工作。组织检察干警对辖区内南流江干流和支流的河道环境进行专项检查调研,先后对金旺水洗厂等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已派出3名检察干警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攻坚包联工作,组织开展“万名党员护百河清千沟理万渠”主题党日活动。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水利、畜牧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会商公益保护相关问题,共同摸排清楚南流江养殖污染、工业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等三大水体污染源具体分布区域、责任主体情况。及时收集发现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建立线索台账,指导执法部门及时取证和固定证据。下一步,将重点对非法排污、侵占河岸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水源地、破坏公益林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对应当立案调查的,将适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依法追究破坏南流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个人、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把问题整改在公益诉讼前面。
强化多元监督 助力规范执法
近年来,该院坚持多元化法律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红线内,努力守护环境保护底线。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通过座谈交流、上法治教育课、法律宣讲、案例分析、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讲解环境类型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事前预防,避免发生执法偏差。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涉水企业打击活动,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强化执法过程监督。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环境类案件,着力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其次,加强非诉执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严重污染南流江流域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力度,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监督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确保污染企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再次,加强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认真审查已判决的破坏环境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判决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执行机关执行罚金罚,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依法惩治犯罪 守住法律底线
该院通过深入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专项行动和“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严厉打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针对偷偷污染环境或者明知故犯的违法者,依法严惩不贷,有力震慑了犯罪。
养鱼致富本是一件好事,但非法占用林地开山挖塘破坏生态环境,就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告人陈某、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合伙修筑鱼塘养鱼,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在某林区内修路、取土,修筑山沟堤坝以便养鱼,致使1.527公顷(22.905亩)林地被毁坏。经福绵区检察院对陈某、王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福绵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该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案件13件21人,依法批准逮捕7件12人,提起公诉12件19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走访排污企业(个体户)15家,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活动20多次,200多名企业主(个体户)接受了环保法治宣传教育。
(作者单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