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1日讯(通讯员陈铭迩)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西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潘某等12名服刑人员减刑案件的庭审活动,南宁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官在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潘某等12名服刑人员减刑案件中发现,潘某、杜某、郝某等7名罪犯原判被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性判项,至今没有履行或个别部分履行,但她们在狱中个人月消费明显超出其他同监罪犯的平均消费水平,且个人结余款较大程度超出维持正常基本消费的需要,说明罪犯具备一定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而没有主动积极履行。
遂在庭审中建议法庭对上述7名服刑人员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时,针对她们对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错误认识,结合庭审活动,释法说理,鼓励她们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改造,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公正,通过检察官庭审教育,服刑人员均表示对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规定有了新的认识,将在下一减刑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判项。法院亦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对上述7名服刑人员降低减刑幅度的建议,裁定对上述7名服刑人员减刑4-7个月不等幅度。
(作者单位:南宁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