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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取果农保护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获刑
时间:2019-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4月9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苏锡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砂糖橘销售过程中采取用车辆堵路不给收购果商大货车出去、戳轮胎、滋扰等方法,强行收取多人保护费,此案经桂林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荔浦市公安局办理,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3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某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8年砂糖橘销售期间,为收取平乐县阳安乡范围内从事砂糖橘中介业务“果中”的保护费,经预谋后,分别纠集、与陶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果中”和果农的保护费。 

  2018年1月9日,陶某得知果农某采摘砂糖橘的消息后,“果中”索要保护费。次日王来到张的砂糖橘果问张要果中莫的电话,并在电话里向莫索要其所得中介费一半的保护费,莫先同意给保护费,后反悔不同意。王得知莫不同意给保护费后,遂于2018年1月20日让陶某某将莫停放在张旁乡道上的奥迪小车两个轮胎戳坏,张担心砂糖橘销售受阻,被迫给王某、某保护费人民币10500元。 

  2018年1月15日,陶某得知果农某采摘砂糖橘的消息“果中”索要保护费。次日,王来到潘的砂糖橘果找到“果中”叶叫其给一半的中介费,并威胁“不给的话我们村上的路不太好走”。叶担心交易发生意外,被迫给王某、保护费4300元。 

  2018年1月23日,王某采用上述手段,威胁果农。王为掌握砂糖橘的采摘数量,便安排陶某某到黄看守。1月31日,王收取了果农保护费7800元。 

  综上,王参与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22600元;陶参与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14800元。 

  2018年2月3月,陶、王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共同退赔了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还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书面谅解。 

  另查明,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另查明,2008年12月3日15时许,宾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在台州市路桥区伺机抢夺,王某用手强行抢走坐在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座的李某脖子上重63.53克的黄金项链,然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被抢项链价值11938元。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纠集陶某、陶某某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为纠集者,陶某为积极参与者,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王某、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某还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能如实供述抢夺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陶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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