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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检察院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陈德鹿)感谢检察官同志,为我们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不然再继续关押真的要面临停业了。我们认罪认罚,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近日,在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葛某等8名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后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后,作为钦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葛某,激动地向办案员额检察官表示感谢。

经审查,因兰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扩建工程,施工标段项目部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商,一次性由施工标段项目部支付通行费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然后由施工标段项目部颁发车辆通行证给负责运输石料的钦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标段免费通行。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葛某利用G75兰海高速施工标段项目部颁发的车辆通行证的便利,先后组织司机陈某彰、杨任、石某珍、李某兴、黄某生、李某、李某等7人驾驶四轴运输货车,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广西某有限公司石场装货后从G75兰海高速K2067+700处施工便道进入高速公路,然后驾驶货车沿兰海高速公路往钦州港方向行驶,在钦州港旧收费站K2093+300处施工便道驶出高速公路,将货物拉到位于钦州港的广西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钦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从而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共偷逃过路费1851次,合计755110元。

案发后,部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钦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跟踪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督促该公司积极退赔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755110元。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依法对葛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8名犯罪嫌疑人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且8名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不予羁押有利于其企业生产经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遂依法对葛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作者单位: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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