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7日讯(通讯员黄忠胜、廖莹)3月25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开展“起诉必要性审查”,邀请了富川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交警大队侦查人员、司法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共同召开了对周某某交通肇事案的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黄忠胜介绍了案件的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调查,并综合全案进行了释法说理。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既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提出拟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建议。在征求侦查机关、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司法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时,均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此次起诉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阳光司法的实践,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富川县检察院积极推行案件公开听证和听取意见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争取案件处理得到各方认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今后,富川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设和谐富川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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