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1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男子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荔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日前,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改判,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年61岁的张某,是玉林市福绵区人。2019年1月1日上午6时30分,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柳州市往桂林市阳朔县行驶,在行至荔浦市青山镇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靠边停车但未到现场查看情况及时保护现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同月2日,张某在阳朔县葡萄镇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荔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注意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另查明,吴某的家属于2019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与吴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共11万元;张某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共4.3万元。吴某的家属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2019年4月24日,荔浦市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而予以释放。一审判决后,荔浦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了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荔浦市检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刑事抗诉书,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桂林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荔浦市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荔浦市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改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作者单位:荔浦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