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1日讯(通讯员蒙文龙 梁家乾)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共同盗窃案宣判:被告人黎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苏某石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当中的两名被告人均是年轻的小伙子,其中有一个被告人还是刚成年后不久,因在家无聊,双方互相约好出来外面“找事做”。两被告人不务正业,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据查明,2019年10月7日,在被告人苏某石策划指使下,伙同黎某林等人到苍梧县京南镇长发卫生院篮球场处,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盗走。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黎某林继续作案,到苍梧县京南镇长发街市场旁边,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686元、297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石、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黎某林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660元;被告人苏某石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686元。本案是共同犯罪,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中,苏某石负责策划、指使盗窃行为,黎某林负责实施盗窃行为,其二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事实中,黎某林负责望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苏某石、黎某林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单位:苍梧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