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为诈骗他人钱财,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以代购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来的30万元人民币货款,并于当晚将该笔货款挥霍一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各种理由谎称已发货或者拖延发货口罩,被害人陈某某因此怀疑被诈骗而于3月6日报案至灵山县公安局。灵山县公安局于3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3月30日投案自首。案发后,朱某某及其家属已经退赔30万元赃款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购买口罩款,数额巨大,应依法以诈骗罪严惩。灵山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长亲自办理该案,并快捕快诉。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的态度,对利用口罩进行诈骗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达到办理一件案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作者单位 灵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