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17日讯(通讯员 何广宁 周鑫)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两个《规定》精神进行传达,并结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自查自纠活动成果、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持续开展,特别是对该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独立、公正、廉洁从检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做法。
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但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起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威慑力在于执行。要使好制度发威,使“红线”带电,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两个《规定》,让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现形、丢丑甚至被斩断。对此,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全院干警在工作中落实两个《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是在今后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该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选择性地记录,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其次是要对此两类人员干预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以便负有权限的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再者是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今后办案中出现的该院内部人员违规干预的行为,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劲松表示: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追责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这两个《规定》共同构建了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院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记录、通报、责任追究三项制度,斩断干预司法办案的“无形之手”,特别要注重杜绝我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情况的出现。
(者单位:象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