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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最高可罚500万
时间:2014-08-26  作者:郭美宏  新闻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大号字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郭美宏)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对单位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甚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疏于监管有关。因此,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审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1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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