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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以办案形式严防乱减刑滥假释
时间:2014-08-27  作者:徐盈雁  新闻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大号字

   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徐盈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下称《规定》),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这是最高检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表述。此前,针对减刑、假释工作,最高检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类似表述。

  从“监督”到“办案”,措辞“小变化”背后却有“大讲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是办案,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是办案,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也是办案。将减刑、假释案件作为案件办理,通过办案实现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既强化了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识与责任,又增强了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的刚性效力。”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一些人利用减刑、假释制度乱搞减刑、滥用假释。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假释比例高,有的罪犯通过假计分、假立功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甚至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减刑、假释问题的存在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政法委于今年年初印发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这次印发《规定》,正是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意见,加强检察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出台,也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修改变化有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从执行机关提请阶段就开始介入,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在法院裁定后才开始监督的“事后监督”局面。“检察机关需要对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

  《规定》的出台,因应了近年来减刑、假释司法实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审理方式,2011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出庭检察职责,需要进行相应规范。”

  为此,最高检监所厅从2012年5月开始,就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展开调研。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研、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完善等,最高检于今年8月1日正式印发《规定》,并首次使用“办理案件”措辞表述。

  “根据刑诉法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从执行机关提请阶段就开始介入,包括受理案件、书面审查、调查核实、出席法庭、发表意见、纠正违法、查办犯罪等,是一项综合性的办案工作。”袁其国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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