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 首页-区院新闻
区院新闻
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时间:2015-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大号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或者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法律、司法解释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法律、司法解释未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不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且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请复议情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请复议。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