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研究预防对策和措施,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网络。
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工作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坚持依法办案,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七、国有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管理,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要坚持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销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采取专项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要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道德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议制订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并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十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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