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桂检发民字〔2013〕4号
关于废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案件范围
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宁铁两级检察院: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桂检发民字〔2010〕11号)经自治区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12月10日
抄送:本院领导,机关各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