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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1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16-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201601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林业厅:

蔡道雄等4名自治区政协委员联名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的建议”提案(第20160106号),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贵厅主办,我院和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高级人民法院会办。经研究,现结合检察工作职责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区检察机关将通过检察新媒体、检察新闻稿件、动漫宣传片、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对《森林法》以及《民法》、《物权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中涉及林权方面有关法律知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并推进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结合办理的个案,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的地位作用、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有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林权制度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林业干部和林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政策水平,自觉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促进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二、依法履行对相关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检察职能。全区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加大对破坏国有林地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保持对打击破坏国有林地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坚决依法及时批捕和起诉破坏国有林地犯罪的案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及时予以跟踪督办。

三、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级检察院督办的重点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取证,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四、强化诉讼监督。一是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2015312,我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53月至201612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区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破坏国有林地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走访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和发现涉嫌破坏国有林地犯罪的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漏罪的,依法追捕、追漏和追诉;发现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及时纠正;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查处。四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裁判文书、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

五、积极参与建立健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就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备案审查、案卷查阅等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保护国有林地的长效机制。二是结合办案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对非法毁林行为进行清查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做好林地恢复工作,促进企业管理和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推进打击非法毁林行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

六、积极预防和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为破坏国有林地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相关执法、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2016415,我院工作人员以电话的方式向蔡道雄委员通报了我院的办理情况,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蔡道雄委员对我院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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