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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对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36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对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20190361号提案的答复

 

蒋学权委员:

您在政协广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明确区分民企与民营企业家在民企办理融资贷款业务中的不同责任的建议》(第20190361号),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崔智友检察长指示要求院领导牵头负责,带领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及时办理,切实把提案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动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办理过程中,我院专门召开提案办理座谈会,征求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提案办理实效。现就提案中涉及我院有关工作和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制,着力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效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的一系列工作意见,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服务保障措施,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把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作用于每一个检察工作节点。就加强全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工作,共同推动我区民营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我们近期还将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优势和工商联密切联系民营企业优势,教育、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家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做好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同,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效,为民营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治保障和检察产品。

二、规范司法,注意区分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线。全区检察机关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努力减少和消除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特别强调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区分开来,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坚决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坚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侵害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贷款补贴审批等职务便利,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严肃惩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务犯罪;依法惩处贪污、私分、挪用国家支持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信贷资金等职务犯罪,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您在提案办理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时的后顾之忧,科学建立公职人员容错机制,谨慎问责,让公职人员能真正把民营企业当作自己人,才能解决服务民营企业的瓶颈问题”,在今后司法办案过程中,我们将审慎办理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把国家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规操作与违法犯罪区分开来,防止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服务民营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推动保护民营企业立法。全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落实宪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规定、涉及产权平等保护等重点立法问题的研究,紧密结合当前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提出立法建议和工作意见。

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推进改进工作。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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