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接受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检察力量。
2.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研究制定全区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8.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市级党委管理和考核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14.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组织全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本级机构设置经自治区编委批准,内设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室、检务督察部、检察技术处、行政财务装备处、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干部教育培训处、宣传处<新闻办公室>、综合处、司法警察总队)、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21个部、处室(其中内设处5个)。
(二)所属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下属有10个预算单位,分别为:广西检察官学院、自治区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钦城地区检察院、贵城地区检察院、茅桥地区检察院、鹿寨地区检察院、漓东地区检察院。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2年度总收入28386.0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7274.14万元,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390.06万元,下降4.85%。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681.86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470.00万元,下降5.22%,降低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获得基建经费追加,2022年无基建经费追加。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院无此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院无此收入。
4.事业收入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院无此收入。
5.经营收入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院无此收入。
6.其他收入592.28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33.5万元,增长29.10%,主要原因一是调账产生其他收入,二是检察官学院名下《公诉人》编辑部杂志发行产生收入,三是上年结存数。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我院无此结余。
8.上年结转和结余1111.94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447.31万元,下降56.55%,主要原因是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结余减少。
(二)本部门2022年度总支出28386.0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7398.64万元,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712.14万元,下降9.0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124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254万元,下降9.59%,降低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获得基建经费追加,2022年无基建经费追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95.45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检察院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经费及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79.84万元,增加6.3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调整。
3.卫生健康支出886.66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检察院按国家规定对在职工的医疗补助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65.41万元,增加7.9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同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271.1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75.43万元,增加6.31%,增加的主要原因同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其他支出999.10万元,比上年减少780.14万元,减少43.85%,减少的原因主要是2021年自治区本级年内将最高检大要案补助经费转付相关市县检察院,2022年该项经费减少。
6.年末结转和结余987.44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730.52万元,下降65.65%,产生结转结余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经费结转到第二年使用,二是检察官学院名下《公诉人》编辑部杂志发行收入产生结余,三是代扣款项结转。
二、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338.83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3771.95万元,下降12.53%。其中:基本支出18438.17万元,项目支出7900.66万元。
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822.28万元,支出决算为26338.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4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7790.68万元,支出决算为21185.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08%。主要用于检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933.87万元,支出决算为2995.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99%。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正常增资。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870.45万元,支出决算为886.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86%。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正常增资。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1227.29万元,支出决算为1270.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49%。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正常增资。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438.17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15174.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42%。五个派出院上划后,部分人员经费需通过追加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2352.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97%。主要原因是结合实际调整经费结构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11.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04%。主要原因是年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到别的人员经费科目使用。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82.2万元,完成预算的50.03%,比上年增加23.27万元,主要原因是5个派出院上划后,相应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77.2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96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比上年增减0万元,原因是2022年因疫情未出国。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7.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6.55万元,完成预算的94.82%,比上年减少4.35万元。年内购置了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钦城院执法执勤。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77.24万元,完成预算的71.05%,比上年增加31.54万元,原因是原因是5个派出院上划后,相应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但由于疫情原因,出差仍未达预算预期。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2年,自治区检察院机关本级及10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9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77.24万元,平均每辆2.57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4.96万元,完成预算的12.97%, 比上年减少8.26万元,原因是因疫情原因,接待减少。国内公务接待批次89次,人次466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83.30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少74.51万元,降低2.91%,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52.62万元,增长6.55%。主要原因是:五个执行检察院于21年下半年划转至自治区检察院,21年仅有下半年部分开支,22年为全年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737.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73.8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20.1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43.9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65.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7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19.91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82.78%。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9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4辆、机要通信用车6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其他用车7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离退休干部用车5辆、检察官学院业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不含车辆)15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2年度159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8455.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按照自评全覆盖要求,自评覆盖面原则上应达100%,下同)。组织对2022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如有)。组织对2022年度0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如有)。
组织对“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费”等159 个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455.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年初绩效目标设置比较合理,各项目标达到预期效果,预算资金使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较好完成了2022年各项工作目标。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经我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151个项目评为一等,占项目总数比例94.96%;4个项目评为二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52%;4个项目评为四等,占项目总数比例2.52%;。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发现在绩效指标值设置是还不够合理精准,一些项目的绩效指标完成值大于其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虽完成绩效指标考核,但偏离较大;二是项目调整较多。下一步改进措施:改进绩效目标设置方法,以各业务部门为绩效目标设置主题,依托其检察办案工作特性,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检察办案费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降低绩效指标完成偏差率。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一个重点项目做具体说明):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办案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00万元,执行数为96万元,完成预算的96%。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指标,都完成年初设定的目标;二是社会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均高于设置的目标。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执行过程中该项目调减后又调增;二是绩效目标没有同时修改。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高预算编制精准度;二是调整项目的同时申请修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