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新媒体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新媒体已成为传播危机信息、反应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引发涉检舆情危机事件不断发生,影响着检察机关的自身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应对涉检舆情危机事件,应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转变观念,健全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检务公开,不断传递正能量。
关键词:新媒体 涉检舆情 法治化 检察机关 执法公信力
随着新媒体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传播危机信息、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人们通过这个平台发表言论、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其特有的隐蔽、自由、难控等特性,使新媒体越来越凸显出表达民意、反映社情的优势。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开展、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等方面,通过新媒体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从“孙志刚事件”、“宝马撞人案”,到“女检察长豪车案”,再到“女检察官掌掴女童案”,所掀起的舆情旋涡,展示了新媒体的复杂态势和巨大影响。
一、新媒体的概念和涉检舆情的范围界定
“新媒体”的概念最先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于1967年提出。美国《连线》杂志将新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综合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新媒体是指20世纪后期,依托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处理技术,通过人机互动的相交性或者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视频、音频、语音数据服务、连线游戏、远程教育等集成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包括电子杂志、网络报纸、数字广播、IPTV(狭义上指基于TV终端)、移动电视、数字电视、触摸媒体等。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的迅捷性、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丰富性、主体广泛性、模式的互动性和手段隐蔽性等特点。在发展层面上,新媒体发端于互联网,网络媒体十多年的“漫长”成长孕育了新媒体的各种形态。从兴起至今,网络媒体经历了从Web1.0到Web2.0以至Web3.0的技术进步。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如何界定新媒体时代的涉检舆情,我们先从“舆情”的概念入手。“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王朗传》中:“往者闻权有遣子之言而未至,今六策戒严,臣恐舆人未畅圣旨,当谓国家愠于登之逋留,是以为之兴师。设师行而登乃至,则为所动者至大,所致者至细,犹未足以为庆,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也,并怀伊邑。”这里的“舆论”已与现代语义相同。后来,《梁书·武帝纪》中也使用了“舆论”一词:“行能藏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舆论。”从说文解字的角度讲,“舆”字本为象形字,从字体结构解释为“众人推车”,到最后演变为众人的、公众的,“情”白话版《说文解字》中言:“情,人之陰气有欲者。从心,青聲”,即,情是指内心有所欲求的隐性动力。字形采用“心”作边旁,采用“青”作声旁。以上是对“舆情”二字最早原本的解释。
新媒体的崛起,使得当前涉检舆情的界定更加丰富。新媒体环境下涉检舆情是指媒体或网名借助网络或移动多媒体终端,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和检察官等主体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言论。广义上,涉检舆情包括正、负两方面,狭义而论,涉检舆情仅指负面舆情。基于对负面舆情的普遍高关注度,故本文研究狭义上的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
二、新媒体环境下涉检舆情的新特点
(一)特定性与突发性
涉检舆情的信息关注的对象主要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活动和检察人员。对检察人员的工作、生活作风和一些犯罪案件进入到检察环节的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采取的批捕等强制措施等措施都相应引发网民广泛关注,尤其是犯罪主体是检察人员,则关注度更高。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文晓平违纪被撤职,“邓玉娇”案等。
在全媒体这样纷繁复杂的环境下,涉检舆情一旦爆发,传播的速度是惊人的,一般很难被预料和掌握。如果一个事件被置顶热点,同一时间被不明真相的网民、手机用户带着质疑或是愤懑的情绪迅速在好友圈中转发、在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帖、跟帖回复,那会迅速衍生为灾难性的舆情危机。
(二)隐蔽性和难控性
随着网络媒体和各种新型传播载体的出现,一个集多媒体融合并存的媒体传播环境逐渐形成。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的基础上,QQ、博客、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多种传播交流手段,赋予每个人拥有即时传播平台的可能。当前公民的民主与参政意识日益增强,新媒体传播的方式多样、速度迅捷、成本低廉、手段隐蔽,使涉检舆情的传播速度更快、扩散面更宽、影响力更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达到4.64亿,占比上升至78.5%。[⑦]2013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网民2656万人,在新增加的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70.0%,手机成新增网民第一来源。截至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大微博平台新浪和腾讯的注册人数早已超过5亿。新媒体的空前发达,使其受众数量远超传统媒体,管控的难度更大。庞大了新媒体用户群为公共信息传播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通道,一旦在新媒体环境下发生涉检舆情风暴,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敏感性与失真性
新媒体用户的心理和检察职能,决定了涉检舆情的敏感度远高于一般的舆情信息。这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随着新媒体用户的增多,信息传播受众群逐渐倾向低年龄、低学历和低收入群体,这些受众在社会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易对社会产生质疑和愤懑的负面情绪,“仇官仇权仇富仇腐”的“四仇”心理严重,正是新媒体这个虚拟的载体和空间,给他们提供了宣泄的不满的发声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的行政机关的不同,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信息受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更高、要求更严苛。在如今空前的反腐形势下,检察机关负责侦办的贪污和渎职犯罪案件,更易挑起信息受众的敏感神经。
由于司法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和公诉阶段
处于案情的保密需要,不便于向社会“发声”、公开细节。但是正是这一点,往往被一些案件当事人、其亲属和利益群借题发挥,他们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任意揣测案情发展,带着偏激的情绪刻意捏造信息并添油加醋后无限制的在网络等媒体里发帖误导不明真相的信息受众,企图混淆视听,用舆论干扰侦查办案,不同心态的公众又不假思索、盲目跟帖转发,在短时间内,成为舆论热点、焦点,形成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同时,与公安、法院相比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公众的诉求较少,大多数公众对检察职能、检察业务工作相对陌生。在两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加为有目的的“网络推手”趁虚而入,捏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提供了便利条件,公众极易被误导。
三、当前检察机关处理涉检舆情存在的问题
(一)对危机认识不足,缺乏把握舆情的主动性
从众多的网络群体事件中分析得出,检察机关应对涉检舆情危机还存在对舆情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关注不高,主动性不够,这是涉检舆情不断扩大升级逐步失控的重要因素。在网络舆情萌芽阶段,更多的是媒体和信息受众实现话语权的欲望,体现出一种附和和盲从的心理状态,尚未形成受众强烈关注和激烈讨论的氛围,检察机关若在此刻能把握“黄金24小时”媒体危机公关规则,第一时间回应受众的质疑,及时抢占舆论的制高点,畅通信息对流,化被动为主动,便可有效防止舆情的扩大升级。
(二)不善于与新媒体沟通,方式方法单一
面对越演越烈的涉检舆情危机,检察机关在与新媒体的
沟通上相对缺少经验、处理和引导舆情危机的方式不够成熟、亟待规范,多数停留在封锁消息、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的态度和方式上。
一是“恐网”心态,不及时“发声”。多数检察机关在涉检舆情面前以“躲避”、“冷处理”的方式为主,集体失语、贻误“发声”的最佳时机,体现出一种“恐网”的不自信的被动态度。不到逼不得已不回应,即使回应公众也是惜字如金、欲盖弥彰、遮遮掩掩,缺少与媒体和网民的互动交流,在媒体和公众的深挖下,反而更多的问题被曝光,使自己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利境地。如辽阳市女检察官王妍打人事件,该市检察院在事发五天后,才召开了仅仅五分钟的新闻发布会,且不接受记者提问。会后第二天,网易新闻的点击量高达1,056,606,跟帖量13,583条;新浪网转载点击量也居当日排行榜第二名。
二是草率应对、操作不当。首先缺少坦诚不公的态度和责任,再则缺少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即使建立了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但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操作性不强,加之没有统一对外信息的口径,顾此失彼。
三是缺少沟通,信息不畅。如果一个复杂的舆情事件,涉及多个主体,在政法系统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兄弟院之间,往往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良性的协调互动机制,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
(三)少数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有瑕疵,执法公信力下滑
在人民群众眼中,检察人员不仅代表着公权力,更代表着“公平”、“正义”。检察人员无论在办案过程中、还是8小时以外的生活,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包括着装、执法的细节、开的警车都无一例外的成为一个个重要而敏感的信息源,随时都可能引发公众的“围观”。从众多涉检舆情的案例来看,矛头常常指向检察人员执法的手段、程序和效果这些细节上。虽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执法办案的相关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但仍有少数检察人员“角色意识”淡薄,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处于舆论中心,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甚至是政法机关是“荣辱与共”的密切关系。表现在办理案件特别是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过程中,在政治素养不高、业务工作不细致、工作作风不严谨,以致在办理案件时存在漏洞、瑕疵,给少数群众抓住了把柄,在各种媒体上大做文章,引发涉检舆情危机。
(四)缺乏良好的媒介素养和专业人才支撑
检察人员的媒介素养的高低对能否有效利用媒体处理好舆情事件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检察工作的保密性原故,大部门检察人员在上班时间只能上检察系统内线专网办公办案,客观上造成了检察人员与互联网等媒体的疏离。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2011年4月公布的“政法机关微博问政热度排行榜”中,针对公、检、法、司四个系统的30家单位的微博问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国检察系统只有5个官方微博入选,且在排行榜当中排中后位置(18名以后)。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的微博建设起步较晚,建设滞后。但2012年,时值网络反腐风头强劲,微博更是呈现井喷式增长,一跃成为网络反腐的主力。如网络曝出郑州“房妹”一家有8个户口、29套房产后,舆论普遍反映政府部门回应不力。此后,“房妹”父亲、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峰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社会反响积极。2013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网络反腐、微博举报成为与会者提及频率最高的热词。值得注意的是,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检察微博建设,并表示2013年检察机关将更加重视正面积极地回应网络反腐。从侧面可看到,检察机关在官方微博建设上开始逐渐提高了关注度,但我国检察机关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在哪一门户网站建立微博,统一命名方式,日常管理办法和评价机制,造成微博建设还处于随心所欲的状态,有些检察院即使开通了微博但久未更新,成了“僵尸”微博,不利于检察微博的统一管理和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
此外,专业的涉检舆情队伍建设也是力不从心。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致使大部分检察人员长期忙碌于检察业务中,“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想办案子”,缺少一批了解网民心理、熟知网络语言、善于应对危机事件、能够娴熟地运用法言法语在新媒体平台上积极发声的涉检舆情专业人才。各地检察院一般由负责管宣传工作的同志来兼职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协调工作,这些同志很少得到专业培训的机会,加之兼职的人手少,更难以担起处置涉检舆情的重任。
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应对涉检舆情
(一)及时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新媒体舆情阵地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耕副检察长在全国第七届检察长论坛上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网络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作为增强检察工作的“软实力”的重要方面。目前,检察机关还习惯与封闭式思维,善于管控不善于影响、善于对抗不善于融合、善于教育不善于渗透。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一把手要树立开放、包容的心态,及时转变观念、顺势而为,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媒体对检察工作的重大影响,不断增强对新媒体舆情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把新媒体舆情阵地建设上升到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推动工作发展、做好群众工作的高度上来重视,提高到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来重视,充分认识到新媒体舆情阵地建设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认识到、切实做到把新媒体当作汇集民智、凝聚民心、倾听民意的新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促进效用,把握新媒体的传播和宣传内在规律,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对舆论的正面影响力,构建检媒良性互动关系。
(二) 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新媒体舆情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新媒体涉检舆情研判与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2-3名检察人员具体负责涉检舆情日常监测、收集、整理、研判、应对、协调、总结等工作,(如果舆情涉及多个部门,还可以临时召集各业务科室的内勤充实到工作成员里)保持每天在上下班前后时间段内开展涉检舆情监测和应对引导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新媒体涉检舆情的处置引导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新媒体涉检舆情处置预案,预案中要明确涉检舆情的监测搜集方法、研判依据、不同等级涉检舆情的应对引导流程和与媒体、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等沟通具体办法等事项,指导涉检舆情工作人员能及时、准确、高效、妥善地处置涉检舆情,构建新媒体涉检舆情的处置引导长效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在涉检舆情逐渐趋于平稳后,及时根据舆情的发生、发展和处置结果等情况进行总结查摆,一方面对那些舆情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的,要在迅速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在涉检舆情处置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涉检舆情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责令检讨,以强化涉检舆情工作队伍的责任意识,积极挽回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的形象。
四是建立新媒体涉检民意的诉求表达机制。不可否认,有部分点燃涉检舆情火苗的当事人、关联人是因为自身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表达诉求,转而在具备利用隐蔽性、即时性的新媒体平台上引起公众围观,进而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可见,检察机关在密切检民关系的平台上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拓宽涉检民意的诉求表达平台。不仅要完善好日常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传统诉求表达机制,更要在QQ群、微博、微信、电子邮箱等新媒体平台建设上有所作为,积极推进网上举报、法律咨询、检务公开等检察常规工作,加强培养检察人员的“自媒体意识”,积极发动检察人员建设网络个人主页,刊登干警个人经历和办案故事;开通手机平台,借力使力、形成合力,利用新媒体的短、平、快的宣传模式,增进检民互动和互信。在学习和掌握运用新媒体中不断提升媒介素养,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陌生感,逐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执法水平。
(三)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来看,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尽管维护正义的具体方式不同。所以,强化舆论监督与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不冲突。当前,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之所以经常受到质疑,往往是因为政法干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所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坚守司法公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不唯上、不唯媒,坚持公正执法,独立司法,严守办案纪律和程序要求,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真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把每一件案子办成铁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守司法公正,必须把好廉洁自律关,树起廉政风险高压线。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过程中,检察人员难免会遇到各种阻力、干扰和腐蚀。很难想象一名不廉洁的检察人员能够以维护公正为己任,无私无畏的执法为民。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修养,筑牢廉洁堤坝,自觉接受监督,才能顶住权势的压力,才能经得起金钱、美色的诱惑腐蚀,才能敢于碰硬,坚持独立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四)强化检务公开,主动及时动态发布权威信息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一项日常检察工作制度。在传统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常规方式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来公布、宣传检察动态。但是要想在检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听取社情民意,传统媒介在信息反馈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的劣势就凸显出来了,而在新媒体时代,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难题,新媒体的及时性和互动性,为检察机关实时、迅捷地进行宣传检务公开、主动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从回复和转帖中获知公众的反应、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提供了有利条件。
如果说做好检务公开是一项润物无声、持之以恒的长线工作,那么在爆发涉检舆情危机中,就要抱薪救火,防止舆情的扩大升级。
一是要在动态发布信息中补足事件的全貌。真相的逐步显露与民众对真相的迫切需求,是一对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选择,就是第一时间抢占先机,在事件发生、处置的每一个关节点,及时准确、不间断地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帮助公众了解事情全貌。
二是通过动态发布不断修正错误,引导公众理性认知。
媒体在抢新闻之时,难免会出现片面、失真的报道。媒体对法律规定和办案制度的不了解,表面是在报道事件概况,实际上在法律人眼中,报道对案件法律术语表达并不严谨,如把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称成为公诉机关,把未宣判的嫌疑人直接称为杀人犯、抢劫犯等,文章的情感基调倾向明显,就会对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加之普通公众对法律条文认识不到位,有歧义,更让公众形成先入为主的道德审判。但如果检察机关能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抢占新媒体的滩头阵地,将有助于纠正某些媒体的不实报道,及时澄清真相,引导公众理性认知。
三是重视后续舆情监测研判,加强网络议题引导。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离不开准确、及时的网络舆情研判。不能满足一时的“灭火”成功,要注意监测后续网络舆情的发展脉络,为检察机关发现检察工作中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预警信号。同时,要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特点,分析网民关注的焦点话题,设置网络应对议程和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说理、澄清认识误区。引导时要注意态度诚恳,最大限度地疏导公众的不满和关注。对于暂未能妥善解决的事项,则要开诚布公地向民众解释,再适时把议题向建设性角度上扭转,以尊重民意的态度和积极行动的姿态赢得公众的谅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文运政:《新媒体环境下涉检舆情引导策略浅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09(上).
〔2〕李雪慧:《政法干警媒介素养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3〕陈寿:《三国志·王朗传》,广东旅游出版社2009年版.〔4〕哲慧:《简论社会舆论的社会作用》.《齐齐哈尔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5〕张章: 《说文解字》,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10月.
〔6〕《中国网民达5.91亿人,手机成为新增网民第一来源》.《北京青年报》2013年7月18日.
〔7〕吴新华、乔旭:《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引导处置》,《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8期.
〔8〕梁昌全:《浅析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媒体的要求》,《法制博览》.2013年09(中).
〔9〕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检网络舆情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12月.
转引自哲慧:《简论社会舆论的社会作用》,载《齐齐哈尔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中国网民达5.91亿人,手机成为新增网民第一来源》,载《北京青年报》2013年7月18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