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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述、困境与出路
时间:2014-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述、困境与出路

                                       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  王向东

 

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当今社会,已由“被告人时代”转变为“被害人时代”,被害人的救助已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和重视。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我国的全面铺开。但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势在必行,并使之法律化,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国家救助的原则、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予以规范,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和谐社会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困境    出路

20042月,山东省淄博市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最早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始尝试。200939,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和相关配合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的细则。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1亿多[],全国法院系统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3亿多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得到了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与适当的经济资助,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该工作现处于尝试阶段,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亟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述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 Injury Compensation[],是指国家对因受某些犯罪行为侵害,身体遭受严重损害且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损害赔偿,生活极其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的法律制度。1963年,新西兰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国家。其包括补偿依据、受补偿对象的类型、补偿程序、补偿机构、补偿数额、补偿款来源等具体内容。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因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合法性、补充性、抚慰性、物质型和有限性等法律特性。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步较晚。从2004年开始,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探索。20042月,山东省淄博市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最早开始的有益尝试。2006年,在广西大学成功举办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研讨会,探讨了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全国法院系统工作时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个设想2008年,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定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改革思路。200859日,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研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探索与理论思考。同年517日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一致认为应当注重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护上的平衡性,加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助。200939,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我国范围内的全面开始启动。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及时地出台了实施《意见》的规则,为全国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实践规程。2009101日开始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地方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21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和救助金来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也严格遵循及时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和赔偿前置原则。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和规律:一是遵循立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突出重点、逐步推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原则,是对刑事赔偿的补充,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区别于现行其他的社会救助的一种过渡性的临时安排,普遍带有福利的性质;二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身体严重伤残,无法通过司法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极其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赔偿的范围仅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且救助标准的不统一。当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四是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而且是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的实施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实地反映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被害人的人权保护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刑事司法的公正程度,也是对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水平的反映[]。⑵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国家及时救助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可以消解被害人的怨恨和不满,增强被害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使刑事司法活动顺利开展,并通过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增强他们对国家的信赖,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⑶有利于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减少犯罪的总量。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的侵害,生活困难又不能从犯罪人或国家得到必要的赔偿或补偿,心理上受到的刺激一旦达到一定程度,极有可能做出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乃至社会的行为,由一个被害人转化成一个新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学家所说的“恶逆变”。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困境

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意见》后,全国各地也根据该《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行存在着一些困境,影响和制约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我国现行的《意见》只是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制定的一种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性救助的临时性文件,它不是真正意义的制度,更不是法律规范,其强制性和效率性大打折扣。

二是救助对象范围过窄。《意见》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是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将救助的重点放在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这救助的对象局限于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这明显有点过窄,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不相符。

三是救助程序繁琐,主要集中体现在审批程序的繁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要遵循及时、有效的原则,而有些地方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审查时间过长,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这对于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来说,无疑是漫长等待了。

四是救助形式单一,只限于现金救助。《意见》规定救助方式是发放救助金,也就是现金救助,而且还规定“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这带有明显的“救急”色彩,对于解决被害人眼前的困难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因伤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

五是救助金困难。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的拨款,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救助金缺口很大。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出路

(一)加强立法,使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法律化。从《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件以上,破案率为40%-50%。那么,就有约2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同时,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但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极端的地位徘徊。因此,寻求一种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保证被害人在不能获得犯罪人赔偿的情况下,能得到国家的救助,安定其生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的《意见》是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不是真正的制度,更不是法律规范,因此,从国家层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立法已势在必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明确救助原则。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但要符合中国国情,更要突出时代特点。一是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是正义的社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二是“先赔后补,以赔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应确立损害和救助(补偿)均衡,赔偿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给予救助,并且,救助要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三是应急救难原则。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为了帮助其渡过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一时的生活困难,所以这种救助应该是暂时的、有限的、救急性质的,而不是一种普遍的、长期的、固定的社会救济。

(三)严格救助条件。我们可以将救助对象由原来的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被害人,适当扩大到财产损失重大的刑事被害人。但有必要设置限制条件:刑事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严重的故意过错责任;被害人必须与司法机关合作,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被害人未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足够的赔偿等。

(四)丰富救助方式。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规定救助方式限于现金救助一种。现金救助方式应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最重要的救助方式,但不应是唯一的救助方式。应积极丰富救助方式,坚持以现金救助方式为主,其他救助方式如精神救助、心里抚慰、情感救助等配合。

(五)明确救助机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应确定救助裁决权的归属。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规定由政法金以国家财政预算为主要来源,社会捐助为补充来源。

(六)设立救助基金。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救助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但各地政府财力有限,不能满足救助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是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切实有效的途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当今“被害人时代”,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需求。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束语:“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委依照相关程序行使救助裁决权,但大多数学者更倾向于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救助裁决权。因为,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确定了被害人,而且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救助数额。[7]建议在我国人民法院设置刑事被害人救助赔偿委员会,负责做出救助裁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实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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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安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路在何方》[N]   《法制日报》  200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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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109发表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

[] 《聚焦刑事被害人救助》   《法制日报》  2012926

[] 《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关情况》  http://www.law-lib.com   2012925

[] 简布礼、陈室友  《刑事政策视角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国法院网,2010318

[] 郭彦:《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比较与思考》,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 李宁:《被害人国家赔偿立法研究》,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26期,2007.5

[] 许志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建》   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第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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