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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修改后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
时间:2014-12-16  作者:梁智俊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修改后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

意义、挑战与优化途径

                         自治区检察院预防局    梁智俊

 

内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及时查处职务犯罪、防止司法机关公权力滥用和加大职务犯罪惩罚力度等方面制度规定和程序设计有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同时当前预防工作仍面临着预防立法缺失、社会公众参与度不足、预防基础薄弱,机构建设、编制落实、专业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这些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完善预防立法,推进预防工作法制进程;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实效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防协作;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等途径回应新形势下社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预防职务犯罪 价值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带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存在诸多挑战,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实际及时予以回应。

一、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

(一)及时查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在教育、制度、监督预防体系中,加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完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落实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此外,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预防。“惩治”一词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包括了“惩罚”和“治理”两个方面,其本身也就蕴含着治理防范犯罪的含义。可以说,及时查处本身就是对犯罪个体以及社会不特定主体的一种预防教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正是已经腐败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刑罚的及时惩处,客观上也给其他社会人员提供了反面教材,为他们加入腐败犯罪行列了心理支持,进而导致腐败犯罪。”[]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好教育、制度、监督的因子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方面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及时查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和不可缺失部分。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能力,让公职人员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抑制其实施或继续实施犯罪的心理。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查处的案件也一年比一年多,但是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形成较高的职务“犯罪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的特殊预防功能发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群体化、高端化的特征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加上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不足、侦查手段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能力的提升,造成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者长达好几年甚至是十几年的持续作案都没有被及时有效的查处,而在一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率与实际发案率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惩治及时性的缺失不但有悖于法治的精神,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热情和积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对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和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一对一”的贿赂犯罪由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一直成为打击与惩治的难点,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贿赂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侦查手段”的内容,规定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降低刑罚的缺失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融入惩防大格局的重要着力点。

(二)防止公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着力点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只要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岗位都存在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表现形式,要有效减少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必须从制度、程序的设计与执行上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之道”[]。在教育、制度、监督三大预防基石中,制度和监督的逻辑思路都是意图通过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公权被滥用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实施的国家监督机关,其职责本身就被赋予了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国家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和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使命。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防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等国家机关权力被滥用的过程,其要义就是防止他们贪贿、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要预防司法机关职务犯罪,就必须将防止其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于制度与程序设计之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制度设计与程序完善方面都体现了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理念。例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制度的设计,其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一种制约,有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活动实行监督,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以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法院的量刑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这一系列旨在防止公权力被滥用的制度,既是对检察监督权的细化与拓展,同时也是对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强化了对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约束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其本身就是预防司法人员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结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是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最有力的预防,也是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标准。

(三)加大惩罚力度: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效及时的查处对于降低职务犯罪的“黑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刑事法治的轨道内,应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对防治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否则,“刑罚畸轻,不足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削弱了社会中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畏惧心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审判机关的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落实方面,而检察机关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以及监督刑罚的执行。然而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刑罚轻缓化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缓刑滥用和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性问题容易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为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和保持人们对刑罚的畏惧心理,抑制潜在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有效地发挥刑罚惩处的预防功能,我们需要在制度与程序设计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更加全面的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加强检察机关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外,还在加大职务犯罪惩罚力度方面作出了规定,做到“查处”与“处罚”双管切下,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例如,过去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关于监外执行程序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直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违法后果制裁,并特别提到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条“骗保白骗”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刑罚执行等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缺席审判追缴犯罪所得制度,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追缴违法所得制度的设计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义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对于打击贪贿型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对腐败案件涉案财产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和修复职务犯罪对社会、国家所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功能体现。

二、预防职务犯罪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也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使检察机关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监督责任的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同样也面临许多挑战,有些挑战与问题是一直存在的,有的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带来。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滞后

虽然有相关法律及规范对我国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出规定[],但是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方面不够具体,许多内容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性的内容,另一方面,就立法层面而言,目前尚未有国家层面法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以广西为例,广西人大常委会2005年通过的《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方式、程序、责任等规定也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具体权力模糊不清,比如是否具有知情权、公告权、特别调查权等。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的时候,受到很大的制约,有时候只能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各单位的协调来进行,而预防调查的开展、检察建议的落实等预防效果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和重视程度。预防立法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滞后

虽然最高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要求侦查与预防部门共同配合开展预防工作。但是这些规定同样存在着原则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的问题,并且目前对反贪、反渎、公诉等其他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中尚缺乏预防项目的内容,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预防工作的激励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导致许多检察院的预防实际工作中还是由预防部门“唱独角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侦查与预防部门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目标尚难以实现。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滞后影响了预防工作领域的拓展。

(三)预防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不完善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不但需要检察机关立足本职职能开展预防工作,同时还需要依靠党委的领导,纪委的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以及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目前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察、审计、政府采购、建设、规划、财政等监管部门之间尚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对于相互之间预防协作如何启动、协作程序、各自的义务与责任等均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导致这种协作机制运作不灵敏、效率低下,甚至是流于形式,各自为战。此外,目前与预防有关的一些基础性信息分散保存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和部门,但检察机关与这些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或者是存在着共享的范围狭窄、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和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信息资源标准体系不统一等问题。例如尽管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都掌握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技术和信息,但在目前体制下,检察机关与这些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仍然障碍重重,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了高昂交易成本,以及预防资源的浪费和预防合力不足。

(四)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会显著提升职务犯罪的风险。如果强大的宣传攻势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出对职务犯罪人人喊打的廉政氛围,就会对潜在罪犯构成一种心理威慑。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执行处和防贪处之外,还专门设立社区关系处,负责通过教育与宣传来争取社会对反贪工作的支持。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社会参与方面主要侧重于预防单位,而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如何有效地参与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尚缺乏相应的机制,使得作为重要预防主体的社会公众没能有效地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中,造成预防的资源没有合理用尽,预防的效率、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

(五)预防预警机制不完善

由于目前预防预警机制的内容不明确、信息库存不足等影响,许多基层院开展预防工作局限于对已查处案件的个案剖析和就个案提出检察建议,预防工作滞后于案件的查处,难以做到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总结分析案件的特点、成因和规律,预测发案趋势通报职务犯罪动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适时向社会公布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警报。这不但导致预防工作的启动与否很大程度上囿于办案部门的查案数量和质量,一旦案源匮乏,案件缺乏特点,则预防工作极易陷入被动局面,而且导致预防工作的主动性不强,案后预防成为预防工作的主流,案前预防则与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宣传教育等手段混同,难以凸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准和特色。预防预警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预防部门忽略和放弃了对本区域内大量有价值预防信息资源的搜集和有效利用,导致占有的社会动态信息不完整、不全面,这必然影响到对预防角度、预防方向和预防重点的正确选择,以及预防建议和预防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弱化了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削弱了预防工作的职能。

(六)预防专业化建设不足

一是预防机构与队伍建设不足。当前预防部门普遍存在基础薄弱,机构建设、编制落实、经费保障滞后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普遍存在级别较低、人员较少的情况,不少是内设在反贪局等部门,为非独立机构,还有的一个人身兼预防、反贪、办公室等工作,往往是“闲下来、想起来”才做预防工作。机构建设滞后、人员力量不足和保障不够有力与预防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着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发展。二是预防知识专业化不足。目前各个领域现在分工越来越细,涉及建筑、设计、审计、财会、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各不同,而且各个环节的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一般都与其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目前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一般都是法学专业背景出身,缺乏相关领域的其他相关知识,在具体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显得力不从心:要么就是觉得预防无从下手,要么是提出的调查报告不及时、检察建议对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这与香港廉政公署的防贪处相比,我们检察机关预防人员所拥有的专业背景显得单一和狭窄。香港廉政公署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他们包括:资深的前政府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为此,如何化解预防专业知识不足的瓶颈是我们拓展预防工作领域所要面对的问题。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化途径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从机构改革、理念的更新、人员增加等方面加以调整,积极应对。”[]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诸多许多挑战与问题,检察机关也应从制度完善、程序设计等方面回应新形势下社会对预防工作的新要求,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和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能。

(一)完善预防立法,推进预防工作法制进程

1.推进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是推进预防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途径。虽然目前一些省、市甚至县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全面、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但是仍有许多省份至今还没有出台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预防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已有预防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着内容不规范,不统一,预防措施设定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最高检和各地检察院应密切关注、积极参与、支持地方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地方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咨询和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总结各地预防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境外、国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成果,最高检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建议案,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2.完善预防地方立法。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9个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增强了当地预防工作的刚性,推动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人大常委会适时将制定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原则、权利义务、职责任务、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促进预防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实效性

根据最高检2002年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和2010年制定的《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地检察院可以细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的工作机制。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拓展预防工作领域。

1.建立侦防工作指导机制。为使“侦防一体化”工作有较高的起点,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级院院结合实际制定《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经检委会审议通过施行,从而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2.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都应派员介入。特定案件不宜同步开展预防工作的,经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不派员介入。预防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等形式,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预防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

3.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注重发挥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作用,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要求侦查部门对具有重要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送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将开展的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成果以及收集的有关办案信息,及时向侦查部门通报。

4.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分类管理。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的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5.建立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实行侦查和预防部门一体化考核制度,把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结合的成效作为衡量侦查工作的考评标准。在考核标准上,以最高检和省级院院制定的业务考核标准为基本依据;在考核方法上,采取实效评估、绩效考核和专项评比相结合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在考核结果运用上,规定其中一个部门不能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的,视同都没有达标,以此增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防协作

1.完善党委加强党委领导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的惩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之中,是检察机关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本保证和成功经验。目前大部分地方都成立了以党委领导及有关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委员会,最大限度地调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预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目前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预防领导小组的例会(联席会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专项预防研究部署、预防成果推广应用、预防职务犯罪考评等制度的建设,以充分发挥预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

2.建设预防信息共享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程,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所有力量参与到职务犯罪的预防工程中。而目前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化运用提供了技术支持。在预防信息化的过程中,实现预防信息资源共享则是一个发展方向与目标。在检察院、纪委监察、法院、审计、工商等预防信息采集和保存部门之间搭建起一个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则有利于克服各部门各自为战、重复采集与保存、分散管理预防信息的弊端;有利于健全社会诚信网络,使信息高度流动、自愿得到共享。个人或企业一旦出现不良记录,便被打入“黑名单”,从而名声扫地、寸步难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的预防协作,提升预防工作的实效性。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中,应建立统一的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的领导机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信息一体化”战略规划、完善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规范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的保障机制等。所建立的预防信息共享工程中,应包括:人大监督信息库(包括人大代表及候选人基本信息、人大制定的重点预防领域的法律以及监督检查报告、议案落实及汇报等)、纪检监督信息库(包括纪委调查案件及处理信息、财产申报及变动情况等)、司法监督信息库(包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情报线索管理信息、判例资料等)、行政监督信息库(包括重点预防领域的监管部门,如发改委、建设、财政、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审计、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收集的信息以及重点工程名称、业主、监理人员等)、社会监督信息库(媒体关于公职领域的新闻报道、投诉曝光等)和基础数据库(包括公民、法人信息库、资产动向信息库等)。

(四)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

1.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联合国反腐公约》等联合国文件[]和我国相关规定对于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均提出了要求。《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和打击腐败。“《公约》实际上是把善治的基本理念应用到腐败的预防之中,从而明确了腐败预防的方向是推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治理改革,推动政府尽责、社会参与、多方合作以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从而提高腐败防治的成效。”[]《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23条规定:“预防宣传可以运用新闻媒体、文化载体和网络媒体等形式开展。主要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能力,提高公众同职务犯罪斗争的积极性。”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的建设,对于强化预防力量和预防实效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推进公众参与预防机制[11]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通过对社会公众施行权利教育和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使更多社会公众更积极地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工程之中。二是增强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信心,包括线索提供人和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2.加强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一是推进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工作。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的有利平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为反腐倡廉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建议党委组织部门、检察院和党校、行政学院共同起草“关于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和主体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促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向制度化、常态化发展。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活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规划,作为反腐倡廉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力争尽快实现省、地市两级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基本覆盖,到2015年底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设的目标。建立健全警示教育基地工作机构,探索在预防部门成立警示教育基地内设管理机构。

3.推进法治文化、廉政文化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廉洁文化的建设对于维护政府形象、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2]将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结合派出检察室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联络点、预防志愿者制度,延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触角。主动与宣传主管部门、主流媒体配合,利用电视台、电台、公共交通等平台加强公益廉政宣传。组织开展检察机关优秀廉政宣传短片及公益广告评比,调动各级检察机关创作廉政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的积极性,推动各级检察机关重视利用大众传媒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公共宣传,探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预防宣传工作的新路径。

(五)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

1.加强预防队伍与机构建设。当前我国仍处于腐败多发易发期,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期望越来越高,“只打不防,越打越忙”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这些都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组建一支更加强有力的队伍,更好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预防部门设置参差不齐,阻碍了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廉政机构性支柱的能力建设,解决廉政支柱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成为关键。”[13]各级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党委与政府对预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动尚未设立预防专门机构的检察院建立预防机构,推动有条件的检察院撤处(科)设局[14],使之与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成为并列机构,以体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核定预防工作任务和机构、规格、编制,科学设置内设机构,适当增加人员力量和编制,确保各级检察机关有更加充足的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以惩治与预防年度综合报告[15]为载体,加强预警预测能力的培养。根据已查处的案件和依托预防信息共享工程,在广泛收集职务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典型案件,加强预防对策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综合报告,对辖区内职务犯罪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作出深度分析,针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情况、趋势和易发多发领域、类型、部位等进行预警预测,并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思路、重点和对策措施的建议,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以增强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预警预测的能力。

3. 以强化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升预防专业化建设。面对日益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仅靠检察机关的一己之力已经难以完成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突显出预防专业建设的瓶颈。对此,出了拓宽检察人员的知识面外,还可以依托预防咨询专家库、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以及预防协会来化解预防工作中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各个领域、行业的专家,设立预防咨询专家库、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及预防协会[16],为预防工作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体现法律与技术监督的结合,提高预防工作的技术含量。



[①] 薛进展. 及时惩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J].预防职务犯罪专刊,2012,(1.

[] 犯罪黑数(dark figure of crime),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指标的估计值。犯罪黑数是犯罪明数的相对概念,是由犯罪统计学创始人,比利时犯罪统计学家凯特莱(A.Quetelet17961874)最早提出的。由于潜伏犯罪的实际总量很难精确测定,所以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参见莫洪宪.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5

[] 应松年.预防腐败,制度建设是关键[J].行政法学研究,2008(1).

[]刘晓山,吴洪江. 刑罚一般预防功能对职务犯罪防治的影响[N]. 检察日报, 2010-08-06

[]郝建臻.《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利于反腐败斗争[N].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04-18.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行政机关颁行的廉政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工作的专门文件;相关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2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2000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2005年发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规则(暂行)》,2007年发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则(试行)》等。而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据此,各地检察院相继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科),并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要求,有些省、市还由政法委、司法厅局、检察院等联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委员会”、“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等社会化大预防领导机构,初步解决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上述依据构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支撑。

[]樊崇义.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观念为先解释先行[J].人民检察,2012,(7.

[] 16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湖南、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西、吉林、宁夏、西藏、新疆、湖北、贵州、江苏、海南、浙江、甘肃、山西。19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较大的市包括无锡、邯郸、厦门、齐齐哈尔、乌鲁木齐、西安、济南、武汉、深圳、郑州、南京、昆明、呼和浩特、洛阳等。

[]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的反腐败的决议和宣言包括:1990年通过的《反贪污实际措施》;1996年通过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准则》和《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和贿赂宣言》;1998年通过的《关于国际合作打击国际商业往来中贪污贿赂行为的决议》等。

[] 何增科.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新进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实施评估为视角[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1).

[11] 陈雷学者对联合国腐败犯罪预防机制内容进行了很好的概括。可参阅陈雷.论国际腐败犯罪的预防措施及我国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兼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健全完善我国预防法律机制的影响[J].犯罪研究,2005(3)9-1835.

[12]李景平.国外廉政文化建设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B/OL]http//www. gzcpc. com/2011/03/13/692html2012-5-13.

[13] 何增科.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3.

[14] 截止201211月,广西检察机关中,自治区检察院和14个地级市、63个县(区)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但是仍有41个检察院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机构,有44个检察院没有配备专职预防人员。

[15]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吧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制度上、管理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做出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和预防对策,形成《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和政府作为决策参考,在党委领导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全社党、全社会预防腐败工作。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对报告形式、内容以及报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10年,全区131个检察院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了年度报告,并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共81位领导的肯定批示,有力地推动了党委领导下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2011年各地继续实行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党政领导批示精神将报告提出的惩治对策落到实处,促使一批惩防制度、措施出台,促进了惩防体系的建设。

[16] 广西已于2011年由广西自治区检察院等20多家单位发起成立了广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广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是专业性的、以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性非盈利社会团体,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目前协会已经有43个会员单位,函括了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和事业单位。陈广西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外,目前贵港市、崇左市也分别成立当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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