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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适应铁检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铁检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
时间:2014-12-16  作者:杨光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适应铁检管理新体制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铁检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杨光明

内容摘要: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延续,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铁路运输检察制度,在各个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对国家铁路安全发展,乃至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稳定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铁检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和缺憾,按照依法治国要求,铁检制度亟须与之相适应。当前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转折点,即最高检要求全国铁路检察机关于2012630日前将全面完成移交工作,这标志着铁检正式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那么铁检机关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归省级检察机关管理后,如何适应铁检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铁检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使其更加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有效地服务铁路的发展和稳定,成为摆在各级检察院尤其是铁检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关键词:管理体制 铁检改革 工作机制 办案方式

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即最高检要求全国铁路检察机关于630日前将全面完成移交工作。201261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管辖的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南宁举行(南宁铁路两级检察院、法院移交仪式一并举行),标志着宁铁检察机关正式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那么铁检机关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归省级检察机关管理后,如何适应铁检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铁检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使其更加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有效地服务铁路的发展和稳定,成为摆在各级检察院尤其是铁检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宁铁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基本概况

铁检的发展历程是否顺应时代要求,此外,今年实现彻底转制又有何意义,在思考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铁检到底是怎样—个组织,经历了怎样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我国铁路检察机关的诞生与发展以及管理体制的变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7年。194992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诞生;1955年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检分院相继成立。南宁铁路局(原柳州铁路局)于195311日成立,根据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要求,1954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办函字第19号文件),在柳州铁路局设立“柳州铁路运输检察署”,并于195410月正式成立。195538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署”更名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当时在柳州和南宁设立了柳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那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基层院为分院)。

1957427,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及所属各铁路运辖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陆续撤销,其检察业务工作移交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检察院。随着铁路检察机关的相继撤消,同年71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宣布撤715日柳铁两级检察院撤工作结束。

第二阶段:1979年至1987年。197910月,根据1979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以及铁道部党组197995日《全路筹建法、检两院电话会议》精神,各级铁路检察机关相继筹备,19804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成立,198251日正式办公,受铁道部党组领导。宁铁(原柳铁)两级检察机关于19802月成立。院名称叫法和50年代有区别,路局一级的叫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分局一级的叫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受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局及路局党委的双重领导。

第三阶段:1987年至2012年。19874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全铁检,实行两级设置的双重领导体制。1987320,柳铁检察分院正式划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名称也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20028月,两级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分院内设机构曾至11个(视情况说明机构职责),人员编制仍为50人。柳州和南宁内设机构为9个,人员编制分别为5044人。20071116日,随着铁路局更名,根据铁道部党组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根据20097月中编办《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规定,将现归属各铁路局领导的两级铁路检察机关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组人民检察院管理,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20126月完成)。因启动体制改革后人员冻结等原因,近四年来铁检机关人员流动停滞,目前宁铁检察两级三院在岗人员仅有112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铁检工作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铁路检察机关历史演变的考察,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的铁路检察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实质上是双重领导体制,而且是以铁路局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这种体制存在着制约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影响检察队伍的素质提高等弊端。对此,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下,铁路检察机关于20126月底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结束企业办司法的局面。这一改革对于保障国家司法统一,促进铁路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童义。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地位很高,是“一府两院”之一,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和团体的干扰。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改革后的铁检职能仍然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主题,坚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服务于和谐铁路建设,为铁路大建设、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做贡献。具体说,铁检机关的职能就是:打击、监督、服务、预防。

二、当前铁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体制改革后,铁检分院在案件管辖、办案机制体制等方面没有变化,但是铁检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检察干警身份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给铁检分院加强检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

一是缺员缺岗及干部年龄老化问题。宁铁分院中层干部缺员及年龄老化十分严重,这给加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因启动体制改革后人员冻结等原因,近四年来宁铁检察机关人员流动基本停滞,分院在岗人员仅有36人,平均年龄接近50岁,最年轻的检察员年龄也在37岁以上。而内设机构部门中层正职领导(负责人)缺员达4人之多,占目前编制40%,其余的中层领导年龄均偏大。两级三院目前在岗112人,缺员近30余人。此外,加之少数干警对法律法规、检察业务等知识的学习研讨不足,普遍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年龄搭配不合理,办案骨干少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铁检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是铁检内设机构问题。铁检分院人员机构定编不科学给加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得宁铁检察分院与铁路局不断扩大的管辖范围、延长营业里程极不相适应。基于宁铁检两级三院干警人员严重不足,同时,宁铁两级院没有单独设置预防处(科)、民行科、行装科(处)、案管中心等内设机构,且相当部门是1人、2人科(处)室,与这些内设机构相对应的检察工作由其他内设机构干警兼管,当遇到工作任务量大、落实时间要求紧时,兼管人员往往是疲于应付。这些都给铁检分院保质保量地按时落实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提出了新的难题。

三是铁检经费保障问题。铁检分院上级主管部门变更给加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问题。体制改革前,铁路检察机关人、财、物等都接受铁路局、路局党委领导和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接受最高检铁检厅和省检察院的领导和指导。体制改革后,铁检机关与铁路企业全部脱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干警移交给驻在地的省(区、市)党委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虽然案件业务管辖、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保持不变,但管理铁检机关人、财、物等工作的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案经费由区政府财政全额保障,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系列。铁检两级机关作为区院派出机构,没有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在区检院直接管理体制下,如何加强与自治区党委组织、政府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全面落实铁检机关检务保障、科技强检、检察人员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四是自侦案件管辖问题。主要是管辖范围狭窄,目前关于铁检机关管辖范围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作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基于当时的认识局限,铁检管辖范围偏窄、偏小。与运输安全密切相关铁路工程领域和辅助性单位的案件处于铁检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管辖范围的狭窄使铁检机关的职能仅能在涉及的诸多环节中的一个发挥职能作用,面对于相关的其他环节却只能望而兴叹。而这些环节均是铁路运输安全和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所以,狭窄的管辖范围限制了铁检机关职能发挥。

五是铁检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的老问题。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原由铁路局管理人、财、物,属于“企业办司法”,与宪政体制不合,缺乏司法公正性。社会上常戏说铁路公检法办铁路案件是“儿子审老子”,司法权威及公平公正性受到诸多质疑。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铁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是由铁路系统提供,组织上也由铁路部门直接领导,这不符合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宪法规定,容易导致司法行政化,不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损司法权威。虽然铁路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实施阶段,铁路检察机关既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但铁路部门的影响也许不会在短期内消除。同时,改革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可能会被赋予更多的地方性特点,与铁路运输为其赋予的系统性、统一性产生一定冲突。

六是铁检绩效考核及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改革后铁检绩效考核相对地方市院业绩反差大,落后多。同时改革要求铁检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同级公务员进行套改,干警收入将有大幅下降,干警普遍比较关注,这是影响队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干警工资待遇问题。对于由于过去铁检沿用企业管理模式,奖金福利较高,而移交后干警收入降低的情形。在引导干警理性思考,服从改革大局,自觉拥护中央决策的同时,从维护铁检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在政策上尽可能争取从宽从优,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改革和完善铁检工作机制及办案方式的途径

改革和完善铁检机关工作机制及办案方式,首先应当充分体现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法制统一的根本宗旨、基点应该放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其次是执法办案工作应当充分体现“便捷、规范、高效、社会和法律效益”的高度统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途径有以下几方面:

()按照铁检队伍管理实际,规范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上级人民检察院实现对铁检机关的领导最主要的方式是对铁检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具体说就是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

1.加强基层两级院领导班子建设。区检院要强化对两级铁检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管理和监督,优化铁检两级院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铁检院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2.赋予铁检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对铁检机关新的管理体制确立后,应在区院统一领导的格局下,赋予铁检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各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分院党组协助区院党组管理;各基层院的政治处副主任,反贪局副局长,正、副科长(主任),正、副科级检察员等科级干部,由分院党组直接管理和任免;各基层院的其他干部由本院党组管理和审批。各基层院的政治处副主任、反贪局副局长,正、副科长(主任)的任用,由分院党组以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选拔任用;各基层院的正、副科级检察员和科级干部的任用,由分院党组以公开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的方式,择优任用。两级院中层干部的平级调整直接由分院党组任免(副处级干部报区院干部处备案),其他干部均按照管理权限由两级院党组任免,以减少在干部任免中的重复环节,并确保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培训。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这是一整套保障检察官从业素质的制度,应当主要从检察官职业管理、培训、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来实现职业化,一是完善铁检队伍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任命检察官,建立公开、公正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广开用人渠道,招收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铁检机关,优化铁检队伍专业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铁检分院的检察官原则上应从基层院遴选。二是加大对铁检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缓解基层检察院人才匮乏、检察官断档的问题,要抓好基层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三是大力开展岗位交流。在铁检机关内部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提高干警综合驾驭能力和业务能力。可以选派一些优秀的同志到上级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到先进、发达基层检察院跟班学习、实践锻炼。从而开阔眼界,在较短时间内增长干警的才干,提高素质。

(二)按照铁检特点和实际,科学规划和建立内设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直指目标、切合业务、检察一体化原则来考虑铁检机构增设。铁检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不应当追求与地市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上完全一致,而应以发挥专门检察职能为中心,建立符合铁检特点的内设机构。

目前,铁检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要理顺铁检管理体制。其最终方向仍然是以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为宜。在机构设置上,应当在目前已有的科(处)室基础上,考虑增设预防、计财、案件管理中心等几个部门,便于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平衡发展。

(三)按照铁检业务实际需要,完善铁检机关工作机制及办案方式。

1.大力推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

宁铁两级三院规模小、人数少,全系统现有人数最多时136人,少的时候只有112人,院平均人数为37人。通过发挥宁铁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出巨大的工作潜能。2009年至20113年来,宁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7名干警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686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49644人,不批准逮捕1933人。决定逮捕自侦案件3131人)。而公诉部门18名干警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共575905人(其中起诉526820人,不起诉36人),共出庭310517人,适用简易程序227356人。而宁铁分院反贪局仅有3干警每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55人以上,三年共立案1921人,两级院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52万元。

另一方面,根据三院规模小、人数少的特点,或多或少带来人员配置分散、部门忙闲不均、检察业务发展不均衡等诸多问题。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对于宁铁检察机关整合检察资源,破解发展瓶颈具有特殊意义,关键是进行以下探索:一是建立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和接受评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两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例会,2个基层院检察长和分院业务部门均在院会议上向分院党组当面报告工作,由分院做出评议意见。二是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出台并运行《宁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等办法,落实分院领导定点联系、定期巡视基层院制度。在宁铁范围内任命21名兼职检务督察员,形成社会化的检务督察网络。三是健全工作督办机制。分院办公室及研究室对宁铁检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专项检查,以《督办通报》形式下发到各单位,重点对上级院或分院部署的重要工作及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2.探索上下一体的检察官管理模式。一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行检察人才分类管理、评价、培养、使用制度,建立模范检察官、后备干部、检察业务人才等“人才库”,开展多种形式的分类培训和竞赛活动,分类培养和管理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技术、检察理论研究等类别人才。2009年以来,分院组织培训干警140余人次,评选市级以上办案能手和业务尖子20人,推出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人、全区优秀公诉人和优秀侦查监督办案能手、全区反贪、反渎优秀侦查员和办案能手等一批拔尖人才。

3.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机制建设。为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宁铁分院早在2005年成立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立以分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反贪工作在宁铁范围内实行区域联合办案机制,把全系统划为二个办案区域:分院反贪局二个办案组分别与一个基层院(区域)组成联合办案体,形成宁铁反贪工作资源共享、力量互补、上下联动的侦查格局。到目前三年多来,宁铁检察共立案侦查6977人,大要案57件,占82.6%。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人均办案量等指标均位于全区前列。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行由分院统一管理、集中评估线索和启动初查,以分院交办、参办、督办和提办四种形式实行全程参控,对初查、立案和侦查终结环节严格把关。

(四)根据铁检工作特点,探索区院对宁铁业务管理方向。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铁检机关的检察业务管理就是通过加强案件督查、办案预警、业务协调等工作,达到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目的。在实现方式上,可以采取纵向联系、横向协调、职权保障、全程监督的工作方法。

1.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监督并重,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从检察业务工作性质来看,通过对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即可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诉论程序内监督制约是指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权,分别由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不同内设部门行使,这些内设部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而产生的监督制约。上级检察机关依据诉讼法通过法定程序、法定职权监督制约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工作。非诉讼程序内监督制约则是指上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承担的在诉讼程序之外对下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的监督。区检院察在各项检察工作通过考核评估、督导督查、办案分析等方式、方法加强对铁路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2.发挥检察业务管理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最高检铁检厅、区检院通过对检察业务和办案活动履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督查的职能,充分发挥科学的评价和指引功能,有效激励铁路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实现权,责、能的有机结合。评价功能要具备客观的纪实性、准确性、量化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铁检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保障、支持铁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下级检察院要坚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这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关系,完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职能的前提。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下级检察的工作,多为下级检察机关排忧解难,这是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完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职能的关键。

4.针对铁检机关的实际,最高检铁检厅、区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支持铁检机关的业务工作。

第一、建立合理的管辖范围。为了避免管辖冲突和发挥铁检专门性,要制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铁检的管辖范围。在自治区院管辖范围内适当增加铁检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现阶段,以将铁路工程领域纳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为宜,长远来看,将公路、水上、航空、铁路等作为统一的交通运输体系纳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为宜。

第二、自治区院可适时将某些职务犯罪案件、民事申诉案件指定铁检机关管辖。有利条件主要有:一是最高检铁检厅、区院指定铁检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使一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被顺利侦破、起诉和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说明铁检机关是可以信任的,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检察队伍。二是专门检察机关长期自成体系工作机制,可以减少外界对侦查工作的阻力和干扰。

第三、适当增加铁检机关的办案经费。铁检管辖范围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案件发案地点分散,远离铁检机关所在地,导致铁检机关调查取证、提审、抓捕、开庭的难度较大,办案成本相对较高。为此,区级院应协调财政部门适当增加铁检机关的办案经费,保障铁检机关正常行使职权,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探索完善铁检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宁铁两级三院检察业绩在全区范围内的绩效考评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于处于末位垫底的现象,为避免这种情况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在现有考评制度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符合铁检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其核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检察工作实绩。包括:(1)工作指标,即完成工作的敷量和质量。(2)工作效率,即完成工作所体现出的组织效率、管理效率等。(3)工作效益。即完成工作所体现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4)工作方法。即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法和最有效的手段完成工作。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点,有利于检察人员干实事、求实效,尽可能从客观角度进行评价。二是能力评估。包括检察业务能力、检察理论研究能力两方面内容。其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法律政策水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解和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业务决策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三是态度评价,包括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态度和工作态度。主要是对检察人员政治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进行评价。四是道德评价。主要针对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进行考察和评议。是看是否遵守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品德修养评价主要考察检察人员是否严于律己,正直无私以及是否遵守社会公德。态度评价和道德评价可以采用“逆向考评法”,即只要未发现违反情况,就可以推定为合格。五是潜力预测,潜力预测是在了解检察人员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分析阻碍其能力发挥的因素,以便对其合理使用,将潜力转化为工作能力。

6.铁检绩效考核管理的应用问题。

即绩效考评后续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奖励的方式可以分为多样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一是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二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晋升级别的依据;三对于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检察人员,给予绩效津贴。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检察人员,应当给予教育训诫、调动岗位等处分,或者责令限期改进,对连续三年被考评为不合格的检察人员,可以给于免职处理。

第二、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同步公示机制和申诉机制。《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绩效考评的本质并不在于考核完毕之后公布名次,而是在于考核的过程,也是改进的过程。利用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检察人员工作信息,并对工作的优劣于以评价。干警也可以同步在本地客户端查看评议的结果,包括本人和其他干警的,从而使干警能够及时学习其他干警的好的工作经验,改进自身不足。为了防止个别考评人员凭好恶恩怨或其他原因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应当建立申诉机制,检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考评结果持异议的,可以向绩效考评委员会提起复核。对复核的结果,检察人员应当服从。但如果考核的结果导致降级、辞退等处理时,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三、建立绩效反馈和改进机制,根据“考核是手段.改善是目的”这一理念,需要进行缋效反馈和绩效改进,使检察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发掘自身的潜力,激励工作的积极性。绩效考核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发现问题可随时与被考核者沟通、反馈,客观考核业绩成果、及时改进绩效管理和不断提高检察形象。针对考评结果反映出来的各检察部门“忙闲不均”的现象,对检察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必要时进行相关部门存废的深入研究和探索,不断促进检察人力资源的合理忧化配置。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分析,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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