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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究
时间:2014-12-16  作者:王列成 覃雪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究

——以机构设置为视角

 

巴马县检察院   王列成   覃雪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科学发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如何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合理改造,使其更加符合诉讼规律要求,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可以说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最具有革命性的改革。在检察管理改革的大潮中,基层检察机关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把握机遇,在挑战中既完成检察改革的任务,又通过成功改革实现自身的良好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机制  机构  改革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及《“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均提出了“改革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完善案件管理模式,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基层检察院处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检察系统80%为基层检察院,80%的案件由基层检察院承办。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何统筹改革、发展和稳定,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有效实践和探索,成为摆在基层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背景解读

2002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以来,全国司法部门一直致力于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检察改革从1998年的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拉开序幕,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制度等六项具体改革措施,2000年发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作为2000年至2002年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在这些制度的指导下,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检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历史积淀下来的一些体制弊端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部分新问题也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这些新疾旧痼其中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尤其是对检察案件的管理。例如单就内部机构设置而言,公安机关设有法制室,法院设有立案庭,虽然两者名称不同,但都是负责案件统一受理的专门机构,检察机关则缺少相对应的部门,公安机关送来的案件,直接送到各业务部门的内勤处,由内勤统一受理,中间缺少一个独立的部门来统一接收案件,少了一道“过滤网”。对此,最高检于2003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但是各地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并无统一的模式,传统的案件管理主要实行部门自我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因素之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指出: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2009年,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及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将检察改革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着力破解制约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这些相关规定为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设立的基础。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对案件管理模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改革,虽然改革的重点不尽相同,效果也各有优劣,但改革的初衷、方向、路径、模式等要素却是大同小异。追根溯源,在案件管理改革的大潮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应该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弄潮儿”。20027月,在对多年检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案件管理中心,200211月,二七区检察院、荥阳市检察院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此后,郑州市检察院也于200310月率先成立了地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对中心的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并要求有条件的下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截至2005年6月底,郑州全市13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此后,辽宁、吉林、江苏、内蒙古等省的各级检察院也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机构,推广郑州经验。陕西、北京、湖北、四川等地的部分地区也先后开展了案件管理改革工作,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效。20101月,山西省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案件管理中心,至当年4月初,全省开展案件集中管理业务的县(区)院达109个,占县级院总数的95%以上,从事案管工作的专职人员达465人。[]

20111028,最高检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20121月开始,对最高检直接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提出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工作目标和要求。20122月,最高检通过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和发展时期,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系统的全面开展。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截止20125月份,全国共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占全国检察机关总数的42%,其中26个省级院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筹建。[]

二、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管理机构在检察改革的大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是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检察机关外部和内部需求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等方方面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

(一)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完全不同,公安机关和法院内部的各业务部门之间是并列存在的,在业务上不存在相互承接的关联。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及监所检察等职责,客观上依据刑事诉讼流程,具有前后流转、上下承接、逐步递进的关系,这种按照诉讼流程的顺序线型排列的工作方式,注定了检察机关于外于内都存在一定的衔接和监督,仅靠上下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远远不够的,容易产生业务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业务管理的失控与断层,造成“纵强横弱”的弊端。通过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实现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对检察工作的横向联系加以有意侧重,从而有效克服“纵强横弱”的管理体系缺陷,充分激发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博士认为,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这种集中统一的质量管理模式,符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也与当前检察机构改革的方向相吻合。因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立顺应司法改革潮流,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

(二)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规范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最高检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纷纷出台了各种执法行为规范,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几乎做到有章可循。但具体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办案人员以未依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退回补充侦查等名义相互借用办案时间,办理换押手续不及时、案件归档不规范等不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原有基础上如果继续以制度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只会导致在低层次上进行重复劳动。从本质上来说,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一种在现有规范化的程序、环节、举措基础上,向更精准、细致、科学方向发展的管理方法,其形成的标准或规定,又将成为更新、更高层次的规范。[]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实质上是对执行法定诉讼程序的有效监督和保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程序错误,从而维护程序公正。因此,案件管理机构一定程度上是为制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生。

(三)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内在需求

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原理,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检察权同样如此。目前,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指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外部靠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制约都有各自的优势,但由于检察职能体系本身较为复杂,外部监督制约往往无法深入、细致地介入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如公安、法院及律师本身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虽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着天然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自身的角色定位,无法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无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因此实践中内部监督制约往往比外部监督制约显示出较大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认为,“案件管理机构可以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在加强对外法律监督的同时,更着力加强对内部的监督管理。”[]

(四)设立案件管理机构是保障检察权独立高效运行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现在的法治环境下,刑事大案高发,小案不断,办案资源捉襟见肘,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既然要改革,就不能只停留在解决面上的问题,更要深入革除历史遗留下来的顽疾沉疴。就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而言,其核心是实现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相分离,把检察办案过程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剥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即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以刑事检察为例,在案件办理的十多道环节中,必须由案件承办人亲自做的事实上只有四项业务,即提审、阅卷、撰写法律文书以及出庭支持公诉,按照旧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重复劳动和检察资源浪费。为此,将收案、分案、告知权利义务、整理装订卷宗等辅助性事务工作从业务部门剥离,交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处理,可以有效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运行和高效行使。

三、案件管理机构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定位

案件集中管理,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内设业务机构,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具体负责案件统一受理与登记、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办案质量评查、案件统计等几大工作。根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了相应的案件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职责,虽然规范有所差异,要求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大同小异,其核心都是紧紧围绕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来开展,这四项职能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依托,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根本目标。

(一)基本职能——管理案件流程

作为检察机关专门管理案件的部门,管理是案件管理机构最基本的职能,而且主要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案件统一受理与登记,第三章案件流程监控,包括案件的统一受理、分配、流转,文书的开具、登记编号、备案等。宏观上,案件管理机构要将案件流程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纳入管理的视野,经过组织优化,改变以往静态管理、片段式管理的弊端,实现动态管理、全程管理。微观上,作为管辖案件的“出入口”,凡是进出检察机关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案件管理机构,从进到出或者从出到进的过程中,都由案件管理部门来全程监控和统一协调。

(二)核心职能——监督执法活动

从《暂行办法》第三章案件流程监控,第四章案件文书监管,第五章涉案款物监管等规定来看,监督职能贯穿于案件管理工作始终,是案件管理机构的一项核心职能,包括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流程监控,对诉讼文书进行对照复核,对重点案件办理进行督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对扣押、冻结款物和赃证物的处理进行监管等。通过对案件流转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同步的、全程的内部监督,有效克服监督滞后的现状,实现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监督,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不严、不力、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等现象,预防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目标职能——服务办案业务

检察机关设置独立的案件管理机构,是为了把大量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从办案过程中剥离出来,通过一个专门的管理平台,统筹整合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资源、信息,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据此,服务职能是基于案件管理机构从事检察机关内事务性工作而言,包括对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实现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和反馈,统筹协调案件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为公众或律师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在此,要明确案件“管理”和“办理”、“服务”和“领导”的关系,一方面,案件管理既不能替代或凌驾于其他业务之上,也不能成为办案的又一实质环节,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既非取代或叠加关系,也非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平等关系。

(四)延伸职能——参谋领导决策

《暂行办法》第八章的其他规定中,第三十六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本院的办案情况,并定期对本院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服务。”第三十七条“案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案件信息材料和数据是考核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案件管理机构除了管理、监督、服务职能,还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主要通过对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对案件质量组织定期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对策,为院领导准确掌握全院案件办理情况、管理各项检察业务以及全面考核评估检察人员提供重要依据。

四、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创新的工作,对多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来说尚属新生事物,加之基层检察院受到人员不足、经费紧缺、技术落后等内因的制约,以及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外因的影响,在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过程中,即使是同一个市辖区的基层检察院也进度不一,效果各异,工作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大多数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基层检察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探索尝试,只想套用现成的模板,走现成的路子,或者认为案件管理改革是重复劳动、形式主义,认为案件管理机构可有可无、作用不大,加上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一些领导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调查研究不深,狠抓落实不力,很多业务部门没有给予案件管理工作足够的理解和支持,等等。缺乏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运行条件,案件管理工作很难打开局面。

(二)对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存在误区

一是对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的认识比较狭隘,把它等同于“案件收发室”,只看到了管理职能,简单认为案件管理机构只是进行收案、分案、送案等事务性工作,而忽略了对办案程序进行监控与督察,对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为院领导提供办案信息参考以及为公众或律师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监督、服务、参谋职能。二是混淆了案件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能,现实中最容易模糊的就是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对检察权内部运行的质量关注较少,且一般为事后监督。而案件管理部门既能通过流程管理对检察干警在办案的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测、实时监控、事中监督,又能通过案件质量的评查进行事后监督,但案件管理部门只具有发现和示警功能,无权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处理。

(三)案件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亟待提高

人员编制不足,配备专职人员少。近年来检察机关所肩负的职能工作愈来愈多,人少事多、人少案多的矛盾相当突出。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上级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40个,目前在职在编39人,加上刚刚获批挂牌成立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和2个派驻乡镇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除了院领导4人,各部门平均不到3人,很多科室都是“1人科”、“一人兼两科”甚至“无人科”,如检察技术科于20114月获批成立,至今仍未挂牌上班,技术人员一直由相关部门的干警兼职,今年8月新设立的2个派驻检察室,也是与控申科“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类似情况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很多地方虽然获得编委批复同意设立案件管理机构,但都是只批准设立机构而不增加人员编制,或者虽然给了人员编制,但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导致了案件管理人员大都从其他部门调整过来,加强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提高履职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四)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案件管理机构并正式运行,但实践中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地方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发挥得比较好,但也有不少地方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工作不规范,以致影响了工作成效。多数基层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互动平台,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导致繁琐的信息录入、填写工作重复做,没有实现资源共享;有的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不够,大多数只是局限于办案时间的监督,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发现问题严重滞后,在管理环节上存在脱节、空档的现象;部分办案人员还是习惯人工填写文书、盖章签名,使网上办案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软件的科技功效。

(五)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不高

案件管理改革的具象化是对案件进行现代化管理,其现代化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但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有的省区自行开发了相关系统软件,但由于各地行政管理或案件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不尽相同,只在部分地市院推广应用,或者在实际应用中,无法与最高检现行的检察机关报表系统相兼容,使数据重复填录,增加工作量,导致应用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如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于今年3月起在各市级院和部分基层院推广应用,但效果不甚理想,至今年6月,全区已设置案件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69个单位,仅19个单位相对应用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开展流程管理,仅占27%[]

(六)案件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制度是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很难落实到位。当前很多基层检察院虽然顺应要求建立了案件管理机构,但尚未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案件管理工作“无章可循,无据可依”;有的虽然制定了工作制度,但也只是停留在文件的形式上,形同虚设;有的则是生搬硬套,照搬照抄别人的模板,没有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诸多矛盾和问题;等等。上述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大障碍。

五、基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立足当前工作现状,着力破解制约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执法办案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新形势下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决策,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管理性质及职能作用,推进规范化建设的必然产物。可以说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最具有革命性的改革。尽管各级检察机关面临严峻考验,很多基层检察院面临重重困难,但这是每一项新机制运行或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阶段。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检察全局的重要的综合性工作,科学全面地认识案件管理工作,是做好案件管理的关键。20113月,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的工作意见,基本解决了案件管理工作要不要搞、如何搞的认识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更加凸显其重大现实意义。基层检察机关要克服“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抱着“势在必行”的决心和态度,全面认识案件管理工作对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案件管理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既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也是检察管理改革的一次重大挑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面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纳入“十二五”时期发展纲要,作为当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成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起点、新增长点。

(二)明确目标,准确定位,全面把握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要求

中央编办的批复明确规定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作了全面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推进会再次明确了案件集中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四项职能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标;明确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工作职责。基层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最高检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能定位,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科学合理设置机构、界定职责、配置力量,切实按照案件集中管理的职责要求,逐步推进案件统一受理与登记、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办案质量评查、案件统计等工作,从办案程序、办案期限等方面加强跟踪、预警和监控,把监督制约落实到案件运行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情况,做到“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而不越位”,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

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同时,要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还处于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面对层出不穷的困难和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发展理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借鉴先进地区的成熟做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符合自身办案工作特点和办案需求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应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包括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分流案件、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配案件、统一赃证物管理、统一对案件实施全流程监控等方面,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细则和办案流程,使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一目了然,以达到对各办案部门的同步检查、同步监督,减少办案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包括对办案过程的检查督促、质量评估和对案件数据的统计、比较、分析和研判,实现对所有案件办理情况的全方位立体监督。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包括时限预警、环节预警、违规预警等,根据办案风险设定预警标准,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通过及时提醒催办,有效杜绝可能出现的办案隐患。

(四)科技强检,加大投入,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

一是紧紧依托信息化,推动案件管理顺利开展。科学技术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案件集中管理,只有通过信息化,才能解决传统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的问题。在最高检未推行案件管理应用软件大统一前,各基层检察院不能“等靠要”,已经在试行有关系统软件的,要加强对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本地化升级改造,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实情的案件管理系统平台;还未建立相关系统软件的,要加强与计算机软件公司的联系配合,加快构建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管理系统和信息化技术平台的步伐。二是紧紧依靠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保障资金筹措到位。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有关案件管理项目建设和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对案件管理所必需的电脑、打印、复印、扫描设备等硬件设施,抓紧落实配置,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条件允许的,可配置高速扫描仪等高端设备,提高案件管理部门服务执法办案的效率和水平。

(五)充实人员,加强培训,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案件管理队伍

首先,案件管理机构是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部门,也是保障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防火墙”,因此,基层检察院要从工作大局和长远建设考虑,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现实困难,选优配强案件管理人员,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部门,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业务精的案件管理队伍。其次,案件管理工作涉及业务面广、要求高、责任重大,选调人员既要考虑数量,更要考虑素质要求,因此,基层检察院要加强对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加大对执法办案流程管理、执法办案质量管理、执法办案动态监督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最后,案件管理部门担负着对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和办案质量的监督职责,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而言,是“监督者的监督者”,因此,基层检察院尤其要加强案件管理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引导案件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中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管理,又要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加强自身监督,严格履行职责,真正成为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最后一道屏障。

(六)统筹协调,务求实效,正确处理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管案与办案的关系。成立案件管理部门是为了更好实现对案件的流程管理监督,实现办案职责与监督职责的分离,以达到促进和保障办案活动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而不是取代业务部门去办案。案件管理部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准确定位,切实做到“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而不越位”。二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与服务都是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不能只讲管理,忽视服务,挫伤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积极性,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摩擦冲突,也不能片面强调服务而放松管理,造成案件管理流于形式、缺乏力度,未能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应有作用。三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优势互补,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业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全力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开展集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案件管理工作起步初期,会遇到一个艰难而漫长的磨合期,更需要举全院之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合理界定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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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戴景田  张文娟,《案件管理中心论要》[J],《人民检察》,2009 年第18 期;

7.王金贵,《在反思中推进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博士》[J],《人民检察》,2008年第5期;

8.向泽选  葛琳,《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定位》[N],《检察日报》,2011115日;

9.李炎飞,《浅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困境及出路》[DB/OL],正义网,20111220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检察日报》,20111026,第4版。

[]  袁正兵、高传伟、王红霞:《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检察日报》,200616,第4版。

[] 郭洪平:《山西九成检察院成立“案管中心”》,《检察日报》,2011425,第1版。

[]王彦钊:《1541个检察院设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检察日报》,2012525,第1版。

[]袁正兵、高传伟、王红霞:《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检察日报》,200616,第4版。

[] 蔡红卫:《检察机关精细化管理的路径选择》,《人民检察》,2005年第24期。

[]袁正兵、高传伟、王红霞:《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检察日报》,200616,第4版。

[]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2012524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在2012619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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