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探索与实践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杨霞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各类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且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主动化解各项社会矛盾和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刑事案件。
关 键 词:群体性刑事案 特点 成因 对策
群体性刑事案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2006年以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处罚,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群众性刑事案件。
一、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
2006年至2012年11月份,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群体性刑事案件46件243人,其中不捕13件113人。群体性刑事案件规模较大,涉案群众人数较多,表现方式激烈,易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该院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增强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的责任感
由于群体性刑事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故该院领导对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都非常重视,均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提出了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要做到“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慎重处理,依法办案”,要求全体干警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认真、慎重的态度妥善办理涉群刑事案件。同时,该院加强对办理群体性刑事案件的组织领导。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后,将群体性刑事案件交由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骨干办理或者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指导、全程跟踪办案的各个环节,并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的办理情况,以保证案件质量。如2011年在XX市XX区XX乡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卜某等18人涉嫌妨害公务、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以及2012年在XX区XX镇发生的犯罪嫌疑人卢某、刘某等14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就是由侦监科负责人亲自承办。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了解掌握群体性案件的第一手材料
该院密切公检两家在打击犯罪中的联系配合,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群体性刑事案件发生的通知后,分管检察长及侦查监督部门的领导均能亲自或是派员在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掌握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一是了解引发群体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案件发生的经过、趋势,从检察机关的职能角度,向党委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平息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建议。二是通过提前介入掌握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补充、固定案件证据,为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作相应的准备。三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秩序或进行思想教育等工作,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派员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处理解决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有关工作。2010年以来,该院提前介入了发生在该辖区内的全部群体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如2010年办理的李某等11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该院在接到发案通知后,马上由当时的侦监科科长亲自出席现场,提出发现、收集、固定、补充和保全证据等方面的建议,并在公安报捕该案后由邱科长承办该案,之后一直负责跟踪该案的起诉、判决等后续工作,确保了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打击重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重点打击策划、组织、指挥的首要分子,教育参与者。有的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参与者达数百人,但逮捕的只是构成犯罪的少数策划、组织、指挥的首要分子,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教育挽救政策,依法适用不批捕决定,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如2010年因不满国家重点工程南广铁路XX市XX社区北垌段建设征地的国家补偿标准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当时参与的群众有上百人,公安机关于2010年2月26日呈捕15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并且有逮捕必要的6人,其余9人仅是一般参加者,该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对这9名嫌疑人作绝对不捕。
(四)认真审查,充分运用侦监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认真审查,仔细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该院根据同一群体性刑事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同是一般主体聚众斗殴,但由于侵害的客体不同,在认定的罪名上也有所不同的情况,在审查中,认真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及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罪名认定。如莫某、杨某、谢某、杨某某等四人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一案。2008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莫某、杨某、谢某、杨某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该院呈请批准逮捕,但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基础事实应当认定为两个村间的聚众斗殴行为,但从当时到案的证据来看,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有人纠集多人前来寻仇。双方间的斗殴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无法查出谁是组织者,该案中莫某、杨某明知西山村的其他人是在聚众斗殴,仍然积极参与,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中莫某持刀参与砍陆某、砍被害人停放在那里的小轿车;杨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砍人砍车,但是其持刀把守天骄大酒店后门,客观上为其他人砍人砍车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北京现代小轿车被毁坏的后果,莫某、杨某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两人的聚众斗殴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嫌疑人杨某某、谢某参与斗殴,但他们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尚不能查清,对于斗殴致人死亡是否应当负责任也缺乏证据证明,最后,该院对这两名嫌疑人作存疑不捕,以故意杀人罪批捕嫌疑人杨某,以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批捕嫌疑人某。
2.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该院准确把握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条件,防止错捕或漏捕现象,确保逮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对于群体性刑事案件一般先由承办人给出意见,然后进行科室讨论;二是在科室讨论的基础上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做决定;三是对特别重大复杂的群体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案件作出重大决定的,请示XX区政法委,由政法委协调各司法部门,统一认识,最后作出决定。如2006年发生的“4.15”在XX市XX区XX乡发生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安机关于2006年5月16日以黄某等12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提请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认定此案中故意毁坏物的组织者、指挥者及积极参与者是黄某等五人,他们五人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因而决定批准逮捕上述5人,其余7名犯罪嫌疑人仅是一般的参加者,以情节显著轻微,绝对不捕7人。
(五)充分发挥控申职能,努力把不稳定的因素化解于萌芽状态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敏感点等问题,该院注重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及时处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首访环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防止事态恶化演变成群体性刑事案件,全面维护社会稳定。如XX市XX区XX镇XX村欧某等村民代表于2009年6月30日到该院反映,该村8队的李某等11人于2009年2月1日上午无故将欧某等人的龙眼果树砍断,欧某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现要求该院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李某等11人的刑事责任。控申部门接到群众来访举报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把该控告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于2009年7月1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次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后该院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该村村民反馈,平息了民愤。
二、群体性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2006年以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案件情况可以看从出,群体性刑事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群体性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案件数量呈波浪式上升趋势,且影响范围广。由于群体性刑事案件涉及面广且社会影响较大,各级党委、政府均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刑事事件仍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态势。
(二)群体性刑事案件涉嫌的类型较集中,同种罪名案件所侵害对象的性质较单一。群体性案件主要有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方面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等这几类犯罪类型。从涉案罪名来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为主,
(三)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案件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XX区检察院办理的群体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分析,80%左右的群众上访甚至闹事都是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原因,而真正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并不多,因此往往容易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四)暴力型群体性刑事案件增多,冲突的形式越来越激烈。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一般以上访、请愿、集会等相对和平的表现方式,但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过激化倾向并逐渐演变成刑事案件,即暴力型群体性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冲突的形式越来越激烈,造成一定数量的民警和群众受伤甚至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主要表现在破坏生产经营,甚至出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暴力抗法等行为,暴力性、破坏性倾向明显增强。
(五)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和无业人员。在2006年至2011年11月份的群体性刑事案件243人中,犯罪主体全部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是犯罪的主要成因,行为人往往对所犯罪行没有法律概念上的认识,而犯罪动机更多的停留在“气愤”、“争一口气”、“不服气”等不理智情绪上。
三、群体性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以来办理的群体性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着多方面且较为复杂的原因的。概括起来说,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成因主要包括:
(一)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维权行为激进。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对法律法规的宣传,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并且对自己曾经参或是正在进行的一些活动与与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当事人应享受的权利格外重视,但是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却忽视掉了。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群众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还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或者说是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或是摩擦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不闹事事情就得不到解决”,或是盲目的产生了从众心理,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刑事案件。
(二)合理诉求无处表达,及时能表达出来但是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群体性刑事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该院控告申诉科2006年以来受理的案件看来,群众上访的问题中,80%都是有一定的道理,而这些问题往往都是可以再基层得到解决。但是正是由于对基层矛盾处理的滞后,导致群体性案件频发。一些地方干部对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越级上访,隐瞒下情,不积极解决,又不准群众越级上访,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群体性案件发生的的根本性原因就是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三)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处置粗暴,缺乏温情。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些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置群众安危于不顾,无视群众的正当要求,缺乏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往往把群体性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归咎于群众素质太低,动不动就给群众扣上无理取闹或是蓄意破坏的帽子,予以打压。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随意动用警力,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用专政手段对待群众的做法,最后导致群众意见很大,警民关系紧张。可以说,一些群众矛盾之所以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乃至群体性刑事案件,与一些干部处理问题的态度粗暴、手段不当有很大的关系。
(四)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或是利益分配显失公平是引发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导火索。纵观2006年以来办理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很多都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主要体现在:1、因对国家或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措施、政策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刑事案件。由于执行者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认识上存在偏差和执行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甚至是对国家和政府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刑事案件。2、因征地搬迁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案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刑事案件。
四、检察机关对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即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群体性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总之,处理群体性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具体问题,要有益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既要全面慎重,又要干净利落,不留后遗症。
(一)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当前有不少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多年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当前的宣传普法工作要依靠党组织的高度重视以及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相互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到容易出现问题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尤其要引导群众知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与此同时,作为检察机关还可以将法制教育贯穿于整个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为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是调查取证时,应向犯罪嫌疑人指出解决发生群体性案件的正当途径和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通过法制教育表示认罪伏法。同时,办案人员还可以把法制教育延伸到庭审阶段或是对案发地的调查过程中,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及群众宣传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教育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树立群众观念,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群体性刑事案件一般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处置群众性刑事案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级机关应切实负起“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构筑依法处理群众问题的社会法制环境,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群体性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演变成群体性刑事案件并造成危害。同时,还要树立起群众观念,即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始终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执法工作人员言行不当进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和积极化解不安因素,做好群众性事件的预防、排查和善后工作。“善为政者,防于未然”。解决群众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贵在主动,贵在及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基层群众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等相关信息情报,争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上积极主动。一是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各项诉求处理及时,久拖不办或久拖不结均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涉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引发集体械斗、聚众破坏生产经营、聚众上访等群体性刑事案件。二是要讲究处理方法,在作出相关决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考虑解决确实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扎实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要保证处理公正彻底,不留任何隐患,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切忌因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群众矛盾。
(四)加强侦查控制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司法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查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事件,要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处理,要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找出要点,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答复;要态度诚恳,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认真区分组织者、主要分子与一般参与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执法为民。可以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来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提高纪律作风;通过开展针对性岗位练兵、业务技能培训,抓好在职学历教育和继职资格来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遵守纪律、文明执法、讲究方法,对一些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暴、随意动手殴打他人,综合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并经常与群众发生冲突争执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纪律严明、政治立场坚定的执法队伍形象,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值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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