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工作探析
——以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探索实践为样本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陈峥 林伟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已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行为矫治方式,对于降低国家司法成本,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玉林市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2010年开始探索依托乡镇检察室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在对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检察机关如何依托乡镇检察室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典,标志着自2004年以来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正式确立,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罚执行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以贴近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方式开展,这就要求检察监督也相应深入基层。但检察机关只设到县一级,在基层并没有触角。因此,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所谓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罪犯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①]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其实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社区矫正从本质上来讲都有许多共同之处,区别仅在于适用条件、对象以及矫正方式的文化背景与概念的差异而已。[②]
(二)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合法性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监狱法第六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这些规定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当着监督角色,担负着监督职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揭开了社区矫正的序幕。2004年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原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主要任务等。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典,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但总体来说,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试行阶段。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乡镇检察室的重要职责之一。可见,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应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③]
(三)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1)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玉林市地处广西东南部,毗邻粤港澳,经济腹地广阔,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4+2”城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也是中国沿海经济开放区。全市现辖六个县(市、区),总面积12838平方公里,总人口680多万人。全市经济商贸发达繁荣,是广西重要的粮食、水果、禽畜生产基地,是全国最大的内燃机生产基地,也是全国最大的日用陶瓷生产出口基地之一,市内有非公中小企业约两万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也处于高发势头,2011年玉林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949人,2012年1-9月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6人,人民群众对治安满意程度连续三年在全区排名靠后。2011年至2012年9月,全市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376名,这些矫正对象分布在12838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呈现出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不少社区矫正对象身处的环境较为复杂,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物价涨幅过快和就业难的大环境下,极易受社会敌对分子和黑恶势力的教唆及拉拢,给社会治安造成隐患。[④]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全市检察机关服务玉林市委政府创建“六个示范”市和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2)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玉林市是广西的农业大市,全市共有102个乡镇,8个街道办事处,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0%以上,市委、市政府也作出了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市的决定。在2011年至2012年9月所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农村户籍人口占83%。在1376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属于农村户籍的共1023人,占74.35%。受农村传统观念影响,不少社区服刑人员在乡里常遭歧视和嘲笑,也不易被亲戚朋友所容纳。在当前农村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社区服刑人员的情绪极易波动,当受到一定环境的刺激时,极易诱发其重新犯罪。因此,加强对辖区内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漏管,监督其依法依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玉林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部设在城区,按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分工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检察监督由监所检察科负责,但监所检察科要负责看守所的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其人员和经费捉肘见襟。玉州区检察院和兴业县检察院由于辖区内没有对应的看守所,因而没有设置监所科,缺少社区矫正监督负责部门,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表1:玉林市检察机关监所科人员配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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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科名称 |
人员配备数 |
负责的看守所 |
社区服刑人数(2011年至2012年9月) |
|
玉林市院监所科 |
8 |
玉林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 |
174 |
|
北流市院监所科 |
4 |
北流市看守所 |
312 |
|
陆川县院监所科 |
3 |
陆川县看守所 |
271 |
|
博白县院监所科 |
3 |
博白县看守所 |
306 |
|
容县院监所科 |
2 |
容县看守所 |
313 |
|
玉州区院 |
无监所科 |
辖区内无看守所 |
—— |
|
兴业县院 |
无监所科 |
辖区内无看守所 |
—— |
由表1可见,由于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等问题,仅靠现有的刑罚执行监督力量来监督分布在12838平方公里上的1376名社区服刑人员明显力不从心,检察机关没有伸及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的“触角”,不便于及时把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应当更有力地发挥职能作用,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大势所趋、工作所需、群众所盼。[⑤]
(3)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玉林市辖区面积广,人口众多,在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政法机构,各乡镇工商、交通、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⑥]以玉林市所辖的北流市为例,政法机关派驻乡镇机构及人员编制基本情况为:全市共有政法干警675人,其中公安民警474人,检察干警76人,法院干警125人;公安派出所在编民警190人,占全市公安在编人员的41.3%;全市共设有3个中心法庭,在编干警26人,占全市法院在编人员的20.16%。全市各乡镇均设有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由此可见,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更多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在基层进行,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却由于缺少基层触角而信息不通,致使“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特别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及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少数社区矫正实施人员漠视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致使侵害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⑦]因而,玉林市检察机关依托乡镇检察室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和控告,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纠正,保证社区矫正对象的应有权利不被剥夺,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对矫正对象缺乏监管而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的担心,也有利于共同发挥乡镇基层政法机构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当前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实践
(一)设置乡镇检察室基本情况。2010年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沉检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决策部署,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经过共同努力,全市两级检察院共获政府批复同意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11个,实现了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设置1个以上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目标。目前已有7个派驻乡镇检察室揭牌成立。
表2: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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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覆盖乡镇(个) |
覆盖自然村(个) |
覆盖人口(万) |
驻室每周 工作日(天) |
挂牌时间 |
|
南江检察室 |
3 |
37 |
60 |
3 |
2010年8月23日 |
|
民安检察室 |
5 |
91 |
22.8 |
3 |
2010年9月13日 |
|
平政检察室 |
7 |
98 |
50 |
3 |
2011年3月18日 |
|
杨梅检察室 |
5 |
52 |
31.5 |
3 |
2011年7月15 |
|
乌石检察室 |
7 |
86 |
50 |
5 |
2011年6月30日 |
|
旺茂检察室 |
5 |
56 |
42 |
5 |
2010年12月30日 |
|
蒲塘检察室 |
5 |
65 |
20 |
5 |
2011年6月30日 |
(二)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
玉林市检察机关各派驻乡镇检察室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员”进行帮教,帮助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对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010年以来共对“五类人员”进行帮教1760人次,并参与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62人。在实践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摸排,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各乡镇检察室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做到“三清”,即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对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矫正情况清。驻检察室干警利用扎根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乡村和社区矫正组织,查阅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如北流市平政镇位于该市中南部,是北流市南部经济、商贸、交通、文化教育中心。2011年以来,北流市检察院驻平政检察室利用辐射周边7个乡镇共50多万群众的优势,通过登门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共56名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其涉案罪名、年龄、社会危害性和合理需求等。同时,驻检察室干警多次与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具体内容、人员分工、特色机制以及面临的实际问题,给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配合其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
二是多方联动,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矫正教育活动。乡镇检察室与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共同开展多元化的帮教活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例行的思想教育及法制教育外,还邀请有一定声望的律师或相关法律人士对矫正对象开展法制讲座,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使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提升其道德品质;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有针对性地为社区矫正对象免费举办技能培训班,让符合就业条件的人有能力找到工作,让已经掌握一定技能的人有更多的就业选择,使其在脱离监管后能更好的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乡镇检察室还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和力所能及的物质援助,对因重大疾病、年老体衰的社区矫正对象,乡镇检察室积极与司法所、民政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调,帮助该类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让其感受到组织和社会的关怀。2011年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7个驻乡镇检察室共举办法律讲座40多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班21次,协助解决就业55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争取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16人。
三是注重提高效能,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途径。乡镇检察室坚持法律监督者的职能定位,强化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听取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情况通报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察访相结合的途径,对工作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发出纠正意见书或检察建议,更好地规范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法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轻微违法违规问题,由乡镇检察室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重大问题则由乡镇检察室先期介入,所在院的监所科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或检察建议。2011年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检察官共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15次,并积极会同所在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干警开展监外执行罪犯考察,2011年共发现各类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137人,其中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脱节45人,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脱节4人,脱管失控61人;2012年上半年共发现各类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60人,其中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脱节26人,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脱节9人,脱管失控10人,其他违法15人。经监所检察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纠正意见书,上述违规情况已全部得到纠正。此外,各乡镇检察室正在探索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该平台拟在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上安装模块,开通手机GPS定位系统功能,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位置和活动轨迹,增强教育矫治的效果。
三、当前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
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探索时间较短等原因,仍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但包括该《通知》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法律监督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矫正对象申诉处理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⑧],在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方面,乡镇检察室和所在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科的职能分工及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均没有做出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显得凌乱和模糊,影响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增加,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对管制、缓刑、假释这三类监外执行人员的刑罚执行,由以前的公安机关改为现在的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行政干部、村干部、志愿者等。按照目前刑诉法的规定,刑罚执行要由警察来执行,现在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范围,而司法行政执行人员不具备司法警察的身份,这就带来了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被赋予直接的决定权及处罚权,而是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这些权力,以及承担行使这些权力后的责任。[⑨]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执行行为,还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使得监督工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三)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单一,影响了监督效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违法问题时一般采取检察建议或发违法通知书的办法来纠正,这种监督措施刚性不足、效力不够,执行机关在接到纠正意见书或检察建议后往往没有真正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落实,导致监外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四)乡镇检察室与相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衔接不够,造成监督脱节。乡镇检察室需要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但这些信息数据是由不同部门提供的,如法院提供缓刑、管制的数据,而监狱则提供保外就医、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数据。提供这些数据的单位不仅仅包括本地的政法机关,有时甚至涉及外省市的政法机关,于是“见档不见人”或者“见人不见档”的问题时有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监督脱节。[⑩]
(五)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政策性以及法律性,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政治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并且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学知识及心理学和教育改造学知识,且对其组织协调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但从目前社区矫正监督机构的力量配置来看,仍然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玉林市检察机关同其他地方一样,是由监所检察科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没有成立社区矫正专门监督部门,但监所检察科要负责看守所的日常监督工作,人少案多的情况非常突出,影响了对乡镇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样,乡镇检察室也面临人员短缺、经费紧张等的问题。
表3:玉林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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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 |
全院 编制 |
派驻 人员 (人) |
是否正式任命主任、副主任 |
平均年龄(岁) |
法律 专业 (人) |
本科以上文化(人) |
专职 或兼 职 |
|
南江检察室 |
80 |
2 |
无 |
45 |
1 |
1 |
兼职 |
|
民安检察室 |
76 |
3 |
已任命 |
40 |
3 |
2 |
专职 |
|
平政检察室 |
76 |
3 |
已任命 |
43 |
3 |
2 |
专职 |
|
杨梅检察室 |
68 |
4 |
无 |
47 |
1 |
2 |
专职 |
|
乌石检察室 |
62 |
2 |
已任命 |
48 |
1 |
1 |
专职 |
|
旺茂检察室 |
82 |
3 |
已任命 |
40 |
2 |
2 |
专职 |
|
蒲塘检察室 |
41 |
全体干警轮值 |
无 |
35 |
— |
— |
兼职 |
从表3可看出,基层检察院本身就人少案多,工作量大,要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情况下抽调专职人员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两者矛盾很难调和。如兴业县检察院驻蒲塘检察室由政工科负责日常工作,没有专职人员,驻室监督工作很难开展,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和创新
鉴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试行探索阶段的情况,为凸显社区矫正的人性化、规范化,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要花大力气解决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及法律监督客体不清晰等问题。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有益经验,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加大法律监督权设置的力度,明确社区矫正组织的设置与职责、检察机关的职权及监督方式,并将一些弹性条款改为刚性规范,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此外,要及时制定细则,在《社区矫正法》没有实施前,地方党委政法委要先行一步,会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监狱等政法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各机关的职能,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权利及义务、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及程序、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途径等均明确作出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明确、系统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一体化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社区矫正是多个部门联合参与的一项非监禁化惩罚犯罪的活动,需要对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一是要尽快建立公检法司各政法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与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密切沟通协作,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及时便捷地全面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解决“见档不见人”或者“见人不见档”的问题,确保法律监督的无缝对接。二是异地检察机关之间也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与协作。相邻城市的检察院可通过建立对口业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协作,共同构建社区矫正流动管理异地监督机制,以有效防止跨区域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优势,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监督资源,监所检察部门、自侦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检察室开展监督工作,当乡镇检察室依法监督遇到较大阻力时,所在院要积极支持乡镇检察室监督到位,必要时上级检察机关可上提一级予以支持。[11]
(三)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效果。一是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乡镇检察室要派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日常性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登记分类到日常表现、教育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方面依法同步监督,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脱漏管发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官要认真查看社区矫正机构档案材料,经常深入社区矫正对象居住或工作地,零距离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较为真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要推动制定我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以及奖惩结果的使用等做出全面规定,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乡镇检察室要定期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了解检察建议是否被执行机关落实以及是否在社区矫正中取得实效。对未被采纳的检察建议要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拿出改进措施,并将每年的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分析报告报送人大、政协、政法委及法院等相关单位,争取有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
(四)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人员素质
鉴于目前专设社区矫正监督机构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积极探索借助乡镇检察室这一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以适应社区矫正监督对象多元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一要大力寻求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乡镇检察室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目前玉林市两级检察院已获批设立11个乡镇检察室,但只有7个乡镇检察室揭牌成立,况且已挂牌办公的检察室均是在不增加整体编制和不增加经费的情况下成立的,检察室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实践验证,人员编制和经费已成为制约监督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二要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软硬件设施建设。要保证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基本办公设施,依托科技强检加强乡镇检察室的信息化建设,保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三要打造高素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要在监所检察部门中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检察干警到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并完善激励机制,让具有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经验的干警得以优先提拔。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的素质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组织外出学习交流的形式来提高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能力。
结语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玉林市检察机关依托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探索实践,初步体现了乡镇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深入基层解决问题的优势,对检察机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探索实践的时间较短和自身局限,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深圳市检察院课题组:《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EB/OL],http:www.sjw.gov.cn∕common
3、朱为学、顾浩:《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初探》[J],《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4、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J],《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5、参见李轩甫:《法律监督向基层农村延伸》[N],《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3日。
6、龚泽民:《浅谈新时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1年5月。
7、王其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完善》[M],《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2011年第1卷。
8、尹笔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建构》[J],《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
包永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1期
9、陈云龙:《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10年22期。
10、马勇霞:《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J],《人民检察》,2010年16期。
[①] 参见姜爱东:《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③]参见朱为学、顾浩:《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初探》[J],《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④]参见龚泽民:《浅谈新时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1年5月。
[⑤]参见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J],《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⑥]参见李轩甫:《法律监督向基层农村延伸》[N],《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3日。
[⑦]参见龚泽民:《浅谈新时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1年5月。
[⑧]参见王其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完善》[M],《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2011年第1卷。
[⑨]参见尹笔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建构》[J],《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
[⑩]参见包永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1期
[11]参见龚泽民:《浅谈新时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J],《法制与经济》,2011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