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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A市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调查分析
时间:2014-12-16  作者:全州县检察院调研组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A市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调查分析

全州县检察院调研组

 

内容摘要:为做好《新刑事诉讼法》衔接准备工作,进一步了解适用简易程序全部派员出庭工作实施情况,选取了A市今年5月至9月的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数据为分析样本,进行调查分析。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后,各县院实践经验上各有千秋,如何兼顾庭审的公正和效率,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探索简化程序、提升公诉能力,全面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为新法的全面施行发现和解决问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  出庭  问题  建议

 

“法律的生命在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在今年101日前,实行简易程序全员出庭率要达到50%,年底前要达到100%,自治区检察院也对此作出了“硬性”规定。A市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全面落实最高检的工作部署,为客观、准确地了解简易程序新规定在基层检察院实施的情况,为明年新法的全面施行发现和解决问题,就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情况对A市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我们选取了A市今年5月至9月的工作情况为分析样本,进行调查分析。

(一)制度建设情况

A市检察院立足自身实际,制定了《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并确定3个县院等为试点院,全市有B县、C县等6个基层检察院与法院与联合出台了《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工作规则》等相关机制,将检法两家在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工作方面的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以及法律监督等工作规范化。18个基层检察院均与法院召开了全面出庭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了开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关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事诉讼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为适应新刑诉法的需要,部分基层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配备上向公诉部门给予了倾斜,两级院公诉部门新增人员10人,同时,市院及5个基层院公诉部门配备了协助人员共计8人;大部分基层院增配了便携式计算机、办案专用车、打印机、多媒机示证系统等办公办案设备、健全公诉人出庭激励机制等措施,为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

(二)出庭支持公诉情况

20105月至9月,A市公诉部门审查起诉3325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1168件,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30件,出庭率为3.4%;20115月至9月,A市公诉部门审查起诉3568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1238件,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23件,出庭率为3.4%;今年同期,A市公诉部门审查起诉3346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1332件,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154件,出庭率为86.6%。因此,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出庭工作极速增加。其中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412件,占90.9%,均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92%,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抗诉2件,各项指标较同期均有大幅提高,简易程序案件法律监督有新进展。

表一  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照表

时间

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出庭

出庭率

20105-9

1168

30

2.57%

20115-9

1238

23

3.4%

20125-9

1332

1254

86.6

自今年51日起,全市做到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席法庭的检察院占72%,截止9月底,全市所有基层检察院公诉案件均实现了100%出庭支持公诉,提前一个月完成了最高检规定的目标。

(三)创新办案机制情况

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模式,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门办案小组。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出庭。这种模式有3个基层检察院,占该市16.7%。二是实行简易案件集中办理。采取相对集中提讯问话、相对集中向法院起诉、相对集中进行开庭等方式适应法律的调整。在与公安、法院联系协调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做到公安机关集中移诉,审判机关集中审理。“这种集约式的审理方式无疑能起到减少工作负荷、加速审理进度、提高简易效率的功能。”[]采取此种模式有2个基层检察院,占该市的11.1%。三是探索实行简化普通审理程序的模式。简易程序开展庭审活动中“程序如何简易”并没有硬性规定,各院都有一些新的方法,庭审程序无固定模式,繁简不一。除前两种模式外,其他基层院均采用了此种模式,占该市的72.2%

表二:创新办案机制情况

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如何兼顾庭审的公正和效率,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在调研中发现,在司法操作中,总体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均在探索各自的方法,其实践经验在具体做法上各有千秋,因此,公诉人在庭上的诉讼活动和程序如何进行简化,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

(一)相关机制问题

为提高简易程序办案效率,市院出台相关文件,各地也与公安机关、法院出台了一些联系机制。在各地实践中,建立简易案件集中移送机制,有的法院对相对集中审理,由一个承办法官审理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和意见,因集中审理的案件多,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挑战。公安机关很难做到集中移送案件,在区分是否适应简易程序问题上,侦查阶段比较难以把握,再次侦查机关移送案件难以形成批量性。同时,公诉部门要把简易程序案件积累集中公诉,相对会延长办案时间,这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带来的挑战,“审前羁押期限的缩短不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被告人获得相对公正的判决。”[]故这个问题还需研究和协调。

(二)程序简化问题

1.关于办案模式问题。在该市的公诉实践中,出现了三种办案模式,各有利弊。在简易程序专门起诉小组模式中,由于审查案件的承办人与出庭人不一致,容易出现案件情况不熟悉的现象,在庭审时应变不足;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讯问、集中移送起诉,会对一些轻微案件造成积压,相对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要集中进行审理,会出现案多人少情况;简化普通程序模式,因每个案件均要进行一整套的程序,如是否全文宣读起诉书、是否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进行讯问等均没有明确把握,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并没有节约司法成本。应当采取何种办案模式,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举证、质证问题。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一环,也是能否真正简化审理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所在。有的公诉人一致性出示所有证据,因为过于简略和出示过快,辩护人及审判人员往往要求重新进行出示;有的地方出示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详细,对于诉讼效率影响较大;质证时是否逐一进行,辩护人往往无所适从。故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如何出示证据,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文书简化制作问题。一是量刑建议文书问题。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均制作了量刑建议文书,但也不统一,没有体现出简便易行。二是审查报告文书问题。既然是简易程序案件,规范文本也对普通程序的文书进行了简化,是否还可以进行简化。三是否还需要阅卷笔录?这一类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规范。

(三)程序转化问题

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特别是集中进行开庭公诉的时候,如何应对此种情况,更易值得去探讨。修改后刑诉法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规定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如果庭审中被告人不同意,或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提出异议,该如何进行转换问题有待研究。

(四)诉讼监督问题

一是对侦查机关监督问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般检察机关和法院易在短时间进行办理,但是侦查机关办案时间较长,如何进行规范还需探讨。二是简易程序案件程序相对简化,如何规范程序问题,及如何量刑幅度较小情况下寻找抗诉点等相关问题也需进一步探讨。

三、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几点建议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简化办案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这类问题,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做法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对简易程序庭审流程等事项进行立法解释。如对起诉书宣读、讯问必要性、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简化。对探索中出现的集中出庭等模式,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2.加强公检法外部协调。通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会签工作会议纪要等方式就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达成一致意见。加强简易程序案件的三方沟通,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重点环节,实现确保办案质量基础上办案效率的有效提升。特别是加强庭前与法官沟通,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争议焦点和程序上问题提前解决。如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选择一周一次或每月两次集中移送简易程序案件制度。我们还可以推行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时接受案件电子文档材料与文本材料相结合的案件受理机制,以提高审查办理效率。

3.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只是对公诉机关应公示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庭审前送交法院,供辩护方查阅、复制、摘抄等,没有规定辩护方具有公平对等义务。基于简易程序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考虑,我们应当规定辩护方“只要是准备在开庭时使用的证据,都应该在事前向控方即检察机关开示”[]。特别是辩护方掌握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向检察机关展示后,一旦查证属实就可避免不必要的审判活动,退一步讲,辩护方这些证据不实,在庭前获悉,避免了辩护方庭上的突然袭击导致延期审理,造成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样将有利于保障控辩平衡和稳定审判质量,也符合简易程序设置的初衷。

(二)统筹兼顾,探索简化程序

1.规范简易程序适用告知。“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联。”[]检察机关主动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相关权利,使其充分了解简易程序及法律后果,确保对简易程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对告知情况以笔录形式或送达情况记载;对被害人缠访、缠诉、民事赔偿未完全解决的案件,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形式固定。检察机关可以制作《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进一步加强公诉阶段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意见,就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意见,避免因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等原因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而浪费司法资源。

2.加强简易程序文书制作改革。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进行模式化改革,精简部分重复的程序性文字输入,对证据摘录进行概括精炼,细化需要说明事项,既减少承办人的文字录入量,又确保不因报告的简化影响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可以将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二书合一”,在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法院。

3.简化庭审环节。“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实现诉讼经济。”[]对起诉书宣读、讯问必要性、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简化,同时强化庭审流程的相对完整。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有选择性地对起诉书进行宣读,对同一类证据进行概括性举证。被告人、辩护人如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如有异议,公诉人可以仅就有疑问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法庭辩论阶段省略对出庭依据、事实定性的论证,突出对量刑建议的发表,公诉人可以直接发表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案件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要答辩。在上述庭审模式下,每个案件的庭审时间基本控制在二十分钟之内。

(三)强化保障,提升公诉能力

1.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法治乃法律人之治。”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对公诉人的要求将会更高,加强公诉人建设,是司法改革发展的时代所趋。笔者认为,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诉队伍的同时,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和岗位练兵[],通过对抗演练等活动,不断督促公诉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整个公诉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及时应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特别是加强驾驭庭审能力,正确面对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如在庭审中出现被告人翻供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建议中止审理,转化为普通程序。

2.加强出庭保障工作,缓解人少案多矛盾[12]。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庭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强化电子讯问笔录、复印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多媒体示证等技术手段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逐步应用,尽快解决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远程讯问、案卷传输等设备需求,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工作全面、顺利开展。二是准确把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范围,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轻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三是根据各院实际可考虑成立固定的简易程序办案机构,市级检察机关可在分片分区办理案件时对提讯、开庭打包处理,以便节约路途上的时间;进行专门办理分工,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单案件出庭工作交由初任办案人员承担,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多办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复杂疑难案件,以有效应对各种问题,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全面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3.推行元化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实行了简案专办与分散审查相结合的多元化审查机制,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案件,“对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意见。”[13]重点审查庭审程序是否违法,如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是否保障,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类案判决的审查,对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与起诉书内容不一致影响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以及共同犯罪中量刑不均衡,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均与起诉书一致,仅存在量刑偏轻偏重以及裁判文书技术性错误等问题的,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本院派驻监所检察室、控告申诉部门及时获取法律监督的信息加强监督的渠道和力度。

 



[]樊崇义、艾静:《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樊崇义、艾静:《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 第十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 提出,在快速办理机制上,提出“采取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在出庭工作模式上,也只是宣告式地规定了“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辩论方式”,但是,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又兼顾好公正与效率的具体操作内容和程序均无详细规定。

[]康海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与修改建议,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

[⑦]参见顾永忠、苑宁宁:《关于控辩平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⑧]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⑨]马楠: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法律制度改革与适用机制完善,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

[⑩]通过组织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庭审方式观摩庭以及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细则,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分离的应对能力。包括如何讯问、举证、辩论,如何解决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开展诉讼监督等。

[11]熊少敏等:《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基本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22期。

[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对人均办案在 50 件以上,尤其是在100 件以上检察机关来讲,办案人员将面临较大压力。

[13]孙颖: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监督之构想,法学研究,201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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