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未成年人及女性犯罪捕后调研报告
时间:2014-12-23  作者:梁炜 吕炎辉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未成年人及女性犯罪捕后调研报告

——以Y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实践为据

 

[内容摘要]  结合全国、全区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有关“少捕慎捕”、防止“带病”批捕等会议精神,文章以2011年至20139Y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案实践为据,对未成年人及女性犯罪捕后情况进行调研,其中涉及全市审查逮捕案件捕后轻刑率高及在工作中需加强社会危险性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为今后如何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和捕后轻刑率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审查逮捕  青少年  女性  轻刑率 社会危险性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有关“少捕慎捕”、防止“带病”批捕等会议精神,Y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就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及女性犯罪案件捕后情况进行调研。现将在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审查逮捕案件情况

(一)全市审查逮捕案件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885812735人,共批准(决定)逮捕(以下统称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15411480人。[](详见图表12

 

 

图表1:全市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分布表

 

 

 

 

 

 

图表2:全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分布表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14岁至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252人,占全市批准逮捕总人数的2.2%;共批准逮捕16岁至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771, 占全市批准逮捕总人数的6.72%。其中,共批准逮捕学生犯罪嫌疑人84人,占全市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0.73%。(详见图表34

图表314岁>16岁、16岁>18岁的嫌疑人分布表

 

图表4:学生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分布图

(三)女性犯罪案件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560,占全市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94%

图表5:全市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案件分布表

    二、捕后案件审查起诉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捕后案件经审查,共提起公诉749010801人;不起诉183231人(均是情节轻微),其中:未成年人15人,女性4人。

三、全市检察机关捕后案件判决情况分析

(一)全市检察机关捕后案件判决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捕后案件判决生效69169957人,其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6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38人,三年至不满十年有期徒刑2041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6089人,拘役1105人,管制9人,单处罚金42人,免予刑事处罚70人。宣告缓刑1073人。没有无罪判决人数。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判决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判决共生效831(包括犯罪时年龄是未成年人),其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三年至不满十年有期徒刑164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 527人,拘役118人,管制0人,单处罚金11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宣告缓刑198人。

(三)女性犯罪案件捕后判决情况

2011年至20139月,女性犯罪案件捕后判决共生效441人,其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三年至不满十年有期徒刑81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282人,拘役50人,管制1人,单处罚金0人,免予刑事处罚10人。宣告缓刑64人。

四、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捕后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逮捕率高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885812735人,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15411480人,逮捕率是90.15%,其中:2011年是90.2%2012年是89.37%20131-9月是91.06%。逮捕率居高不下。不止是该市,我国的逮捕率仍然在80%以上的高位运行,年逮捕人数90余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涉嫌罪行较轻,捕后被不起诉或者被判处徒刑缓刑以下轻刑。[](如图表6

(二)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例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1023人,占全市批准逮捕总人数的6.72%,其中:2011年共批准逮捕378人,2012年共批准逮捕353人,20131-9月共批准逮捕292人,分别占当年或当时全市批准逮捕总人数的9.48%8.52%8.71%,每年比例无形中保持相差不大,这也表明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潜在犯罪人数在常规态势下比重还会很大,保持着多发态势。(如图表6

(三)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共批准逮捕女性560人,占全市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94%,其中:2011年共批准逮捕173人,2012年共批准逮捕198人,20131-9月共批准逮捕189人,分别占当年或当时全市批准逮捕总人数的4.34%4.78%5.64%,每年比例无形中保持相差不大,这也表明今后一个时期女性潜在犯罪人数在常规态势下比重还会很大,保持着多发态势。(如图表6

图表6:逮捕率与批逮未成年人、女性所占比例

    (四)全市捕后判轻刑率高

1全市捕后案件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轻刑率高

2011年至20139月,全市捕后案件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此处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共占73.47%。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总生效判决人数的61.15%;拘役占11.1%;管制占0.09%,单处罚金占0.42%,免予刑事处罚占0.7%,缓刑占10.78%。捕后判轻刑率高。(如图表7

 

 

图表7:捕后判决刑罚所占比例的分析表

220131-9月捕后判决轻刑率高

20131-9月,捕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584人,其中:判处6个月以内有期徒刑259人(其中未成年人6人,女性12人),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人数的16.35%;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727人(其中未成年人53人,女性25人),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人数的45.9%;判处13-18个月有期徒刑246人(其中未成年人23人,女性5人), 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人数的15.53%。(如图表8

 

图表8:捕后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刑罚所占比例的分析表

五、捕后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原来的工作理念所至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根据当时的工作考评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要求高逮捕率,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方便诉讼”等现在看来是错误的办案理念。

(二)缺乏与共青团、妇联、社区等机构的有效联系

原检察机关工作考评高逮捕率的要求,致使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有关未成年人、女性犯罪的案件时,只要“构罪”,即捕,缺乏与与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社区、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有效联系,缺少从保护未成年人、女性的角度以及避免留下心理阴影、防止再次犯罪的考虑。

(三)侦查监督工作创新不足

我国部分地方存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司法实践,但这些都是存在于审查逮捕阶段之后的,而在审查逮捕阶段并无相应的“暂缓逮捕”制度,侦查监督工作创新不足,一味的批准逮捕,不能较好的达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效果。

六、解决捕后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摈弃错误观念,加强社会危险性和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思路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精神新理念、与全区检察机关第四届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少捕慎捕”等要求不相符,全市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精神新理念,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方便诉讼”等错误观念,并加强社会危险性、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坚持少捕慎捕、防止“带病”批捕,除属于直接逮捕的情形外,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能批准逮捕对于社会危险性已经消失或者适用逮捕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依法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切实改变捕后一押到底的状况,降低审前羁押比例,倡导和推行非羁押诉讼,切实保证人权,恪守公正义务,维护公平正义[]并且,需要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议高检院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从而统一执法的标准和尺度,确保执法统一规范。[]

(二)加强汇报,有效沟通,确保质量

逮捕率高、羁押率高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要求有关,并在现阶段遇到重重阻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在押,将对公、检、法三家的工作有所冲突,并且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审查和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到公安、安全、监狱、法院等机关,光靠检察机关一家,很多工作难以协调解决。如果案件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存在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移送法院的审查时,法院存在不受理的可能。因此,公、检、法三家需要多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对司法工作的协调与支持,协调好与公安、安全、监狱、法院等的工作,统一执法思想,统一处理案件的执行尺度和证据标准,确保办案质量。

(三)自封角色,预判刑期,少捕慎捕

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前,应先“自封为法官”,以法官的视角对该案进行“预判”,如果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供认不讳,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条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并且“预计”判决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现,尤其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女性时,针对特殊情况,可以对案件不提请审查逮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遇到上述情况的案件,应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从宽严相济、保障人权、保护未成年人及女性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等角度出现,应当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预计”判决一年半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拘役、管制等轻刑的案件。

(四)响应要求,加强联系,综合治理

1、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

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等的联系,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帮助下,坚决打击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2、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纪律法制教育,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加大打击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要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要通过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来强化女性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全社会都重视对女性的心理教育,给女性一个宽松、温和的社会氛围;三是要女性加强自我修养,与社会、与同事、与朋友多沟通、多交流,宽容待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冲突和纷争;四是要强化道德观念教育。教育女性要通过勤劳去致富,而不要为了追求钱财而涉入色情、贩毒等行业的犯罪。

(五)推行“暂缓逮捕”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

我国部分地方存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司法实践,但这些都是存在于审查逮捕阶段之后的,与此相呼应,应当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推行“暂缓逮捕”制度。

1、暂缓逮捕的含义

暂缓逮捕可以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逮捕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的一项制度。[]

2、暂缓逮捕的司法操作设想及意义

暂缓逮捕并不是不逮捕,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中止逮捕的程序(类似附条件不逮捕),暂缓逮捕因此并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暂缓逮捕设有一定的考验期(比如15天或者30天),在考验期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以对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当考验期满后,除非嫌疑人明显违反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维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变更为逮捕的两种决定,该制度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从而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而有效减少逮捕率,切实改变捕后一押到底的状况,降低审前羁押比例。

    3、暂缓逮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对于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暂不批准逮捕,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悔改情况(即结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使其在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中,自觉改正,同时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用宽大的政策,唤醒其感恩心理,培养其做人良知,使其改邪归正。此外,暂缓逮捕既避免了由于进入监管场所而导致的交叉感染,也遏制了恶性循环的形成,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以感化其他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特殊关心和照顾,从而激发他们更好地生活、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少年,也开辟了一条矫治犯罪少年的新途径,是“寓教于审”的进一步发展,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化。

 

 

 

 

[1] 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月第1版。

[2] 湖北省院审查批捕处:《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变化及应对措施》,内网http://10.42.0.108/jeecmsHB/pbcdcbg/283298.htm

[3] 《暂缓逮捕制度:监视居住制度改革新思路》,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1/21714/21623/2006/11/zh82073934211111600212285-0.htm



[]  统计数据均来源Y市检察机关2011年至20139月业务报表数据。

[] 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月第1版,第9页。

[]  参见全区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

[]  湖北省院审查批捕处:《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变化及应对措施》,内网http://10.42.0.108/jeecmsHB/pbcdcbg/283298.htm

[] 参见:《暂缓逮捕制度:监视居住制度改革新思路》,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1/21714/21623/2006/11/zh82073934211111600212285-0.htm

友情链接
广西各地市检察院
门  户  网  站
南宁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钦州市
贵港市
玉林市
百色市
贺州市
河池市
来宾市
崇左市
宁铁分院
茅桥地区
鹿寨地区
漓东地区
贵城地区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抖音
官方抖音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
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