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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新定位
时间:2014-12-23  作者:韦海平、李宝全、卢芳萍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字号: | |

 

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新定位

----以广西A市检察院为例

 

 

内容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权,但是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的预期与处理结果形成反差,造成涉法涉诉信访增多,现有工作存在人员编制不足、沟通障碍、监督制约不到位、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欠缺等问题。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必须重新定位,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主动沟通,强化文书说理性和推行动态办案模式,落实救助机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关键词 检察环节  涉法涉诉信访   重新定位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如何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通过涉法涉诉信访方式反映出来的监督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回应群众呼声,解决群众涉法涉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本课题组对A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探讨,旨在给实践工作带来借鉴。

一、背景: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影响

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法律监督等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律师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增加了保障律师、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侵害律师、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并对这一控告申诉进行监督[1],明确指引通过涉法涉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其目的是要解决律师经常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A市检察机关20131-9月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 12 件,其中限制会见通信7件,限制收集证据材料2件,不受理回避要求或复议申请3件;涉及检察机关5件,涉及公安机关7件。如AW县检察院办理的控告公安机关限制诉讼代理人会见案件,经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及面对面沟通,公安机关撤销了给看守所的限制会见文书。

(二)确立了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和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等行为监督。为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申诉、控告,检察机关[2]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完善了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的监督投诉机制。目的是对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A市检察机关20131-9月受理控告侦查环节违法 7 件,控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5 件。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新增了许多相关的条款,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律指引,直接诱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表达诉求。

(三)放宽了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条件。修改后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启动再审的申诉条件:一是明确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二是增加了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首次将程序违法作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这将有力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以来,A市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同比增幅较大,20131-9月受理90件,同比上升34%。(见下图一)

图一:A市检察院2010-20131-9月刑事申诉受理情况

、困境:当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解决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给检察监督全面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而新的挑战也摆在了面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权的扩大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增加

广西A市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是对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枢纽城市和广西泛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城市的规划、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反映到检察环节除直接表现为涉法涉诉信访件的大量增多,群体上访、拉横幅上访、滞留接待场所、涉检网络舆情等信访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维稳压力一直很大(见下图二)。

图二:2010-20139月广西六大地市检察院受理信访情况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上述情况不会立即改观,相反由于监督权的扩大,较长时期内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会大增,处理难度会更大。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由检察机关处理。修改后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事项,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法院的保证金的退还交予检察机关处理等。第二,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新增了许多相关的条款,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律指引,通过信访形式向检察机关要求权利救济。第三,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法院的处理或者判决不服,可以到同级检察机关进行控告和申述,大大扩大了涉检信访的基层面,这也导致了涉检信访工作量的增大。

(二)普法广度和深度不到位导致办案涉法涉诉信访风险加大

修改后刑诉法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需要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和适用具有一致性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效果。当前,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宣传是专业媒体较多一般媒体较少;学习力度是执法部门力度相对较大,社会普法学习很小;学习的深度是一边办案一边学习,自学为主。学习普法的力度不到位,造成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跟不上法律实施的要求。一方面侦查手段、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念问题需要逐步扭转,上述规定的贯彻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办案标准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不理解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无法理解或接受证据不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立法理念,进步的立法也会成为信访的源头。实践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或不诉决定时,当事人往往不能理解由此引发涉法涉诉信访。在申诉人因不服不捕不诉案件而信访中,证据不足不捕不诉类案件占绝大多数(见下图三)。

图三:A市检察院2010-20131-9月不捕不诉信访情况统计

(三)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预期和处理结果反差大

当事人申诉的目的是通过信访行为影响司法机关启动案件的重审程序或重新调查处理,以使司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作出与其预期一致的处理结果。实践中,因司法机关办错案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占少数,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申诉案件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是极少数,控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能查处的更少,当事人申诉预期与实际处理结果形成很大的反差。下图四是A市检察院2010-2013   1-9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

图四:A市检察院2010-2013 1-9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

(四)部分立法条款缺乏具体操作监督效果难以保证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权,但一些立法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检察机关主要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纠正的情况缺乏制约机制,将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诉讼代理人权利被侵害和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但规定比较笼统,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申诉、控告案件具体的审查程序以及通知有关机关纠正的方式,处理的效果不佳,甚至引起重复控告申诉。例如:AH县检察院办理的A市检察机关首例控告妨害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诉案件。H院审查完毕并认为该案不属于须经批准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接下来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口头或书面?公安机关不接受怎么办?该院及A市检察院没有找到相关规定,遂口头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会见。律师第二次会见又受阻,再次到检察机关申诉。该案例显示监督的操作程序不明确,监督效果打折扣。

三、现状: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及其有效性评估

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机关、法院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监督,同时要做好释法析理、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回应群众合理诉求,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机统一。现有工作机制存在人员编制不足、沟通障碍、监督制约不到位、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欠缺等问题。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跟不上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主要由控申部门负责,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控申部门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将不服法院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抗诉权转移到控申部门承担,控申检察干警除掌握之前的业务外,还要通晓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相关业务,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控申队伍建设情况不容乐观。一是人员、编制不足。控告申诉部门编制目前仍沿用2009年自治区院文件[3]规定的占该院全体在编干警的6%-8%(目前没有新的规定)。在现有编制中,许多院都是不满编的。A13个院,市院7人,占在编人数4.02%,其他12个基层院人员最少2人,最多 4(含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二是工作格局不合理。省院以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都是控告申诉(包含刑事被害人救助)、举报中心、国家赔偿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目前个别省院开始寻求重新分设机构,将控告与申诉分开,改变工作格局,将机构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市院级还是停留在原状势必适应不了修改后刑诉法处理大量涉法涉诉信访的要求。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好处是人人都是全才,人人都懂得基本业务流程,缺点专业性不够,工作针对性不强,工作系统性欠缺,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效果欠佳。三是人员结构缺乏专业化。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要对控告妨碍诉讼行为的案件进行受理与审查、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提出或提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等等[4]。这种全新的业务需要具备熟悉侦查、公诉、民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有效运行。就A市检察机关来讲,全市12个城区县院和一个派出院共14个单位,控申部门在编干警52人,占全市检察人员总数6.3 %,文员13人,公诉工作经历11 人,民行工作经历 3 人,自侦工作经历 7 人,年龄40岁以上33人,占控申队伍63.2%

(二)工作机制存在沟通障碍问题

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是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归口管理,再根据内部分工[5]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最后统一由控申部门答复,除控申部门承办的案件外其他业务部门一般不与申诉人见面。信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答复经过了几个环节,容易造成信息传递的缺失。信息传递缺失造成的沟通障碍和释法析理能力欠缺造成沟通失败,造成申诉人不满意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主要表现在:1、受理环节信息被过滤了。控申部门接待窗口接收书面材料或记录口述申诉内容后,分流到相关部门。这些内容经过办案人员的整理归纳,有些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或非主要问题的信息被过滤了,过滤了的信息被传递到承办部门,为最后的答复信息留下隐患。2、审查办理环节不全面。承办部门没有再次核实申诉内容,结合反映的主要问题审查并答复控申部门。3、答复环节令人产生疑惑。同一窗口递交材料,过一段时间同一窗口答复,申诉人很难接受,甚至怀疑是谁在办到底办了没有,还是应付敷衍了事,申诉人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纸答复,更多的是通过与承办人互动方式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增加内心的确认。现有工作机制是负责答复的不办案办案的不答复,满足不了申诉人渴望了解更多案件信息的需求,申诉人对案件信息的需求和控申部门的有限信息答复互相冲突,造成沟通障碍甚至沟通失败。二是答复方面释法析理能力欠缺造成沟通失败。比如受诉讼时效、法律溯及力、举证责任等因素影响的案件不能批捕、起诉、判决的案件,如何让当事人对这些专业的法律问题理解清楚明白并接受?目前缺乏这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时间,检察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面临对内和对外方面的协调督办。一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信访案件进行协调处理,二是对涉及公安机关和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的监督。在对内方面,根据内部分工分流办理,分流后何时结案何时答复,控申部门无法掌控,实践中,跟踪督办紧的就快一点,跟踪督办松的就慢一点;业务部门办案任务松的就快一点,办案任务紧的就放一放。有些控告申诉材料12年结不了,答复不了;有些甚至丢失、忘记。A市检察院2012年转到业务部门办理445件,转本院其他业务部门51件(转民行部门394件除外),办结答复 46  件,其中3个月内答复 11 件,6个月内答复 25    件,1年内答复  10  件。由于缺乏内部监督导致相关业务部门经常出现该立案未立案、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处,或者在办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办理不及时,办理的态度不积极,信访案件的处理的质量也不尽如人意,不能够及时地合理地答复信访人。

在对外方面,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监督权,这些监督权设计得比较宽泛,缺乏硬性规范,更多的是需要沟通协调。检察、侦查、审判机关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互不隶属,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制约、协调机制,使得案件难度加大。如,A市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集体访要求对一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监督信访案。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财务未进行审计,对款项去向、相关人员未调查,检察机关无法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是否正确。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协调并向政法委汇报,召开多次联席会议,两年半时间上述问题才得以查清,该信访件才有结论。

(四)司法救助不到位和社会救助缺失

 

2012A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134件中,属于被害人或被害家属申诉103件,通过刑事救助等手段息诉12件。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根据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仅限于死亡、重伤害案的被害人或亲属,且必须是家庭生活困难,因不批捕、不起诉等原因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救助面窄。有些基层院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没有专项的资金,或未能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救助经费难落实,造成该救助未能救助情况。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类案件几乎存在无法执行的问题;有些刑事案件因证据等原因无法走完诉讼程序,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取赔偿,由于刑事诉讼程序走不通,因证据等问题民事途径也很难走得通。如,广西A市滕朝有杀害三老人案、李新春等两人被害案、三姐妹被碎尸案等等。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暴力犯罪导致家庭陷入困境,为维护相关权益,往往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冲击。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没有相关的对接机制,往往各自为政,造成当前司法救助不到位和社会救助缺失,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四、破解: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改进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定位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能,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促进各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重新定位,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兼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在刑事案件中有时是侦查者,有时是控方,同时又对整个刑事程序进行诉讼监督,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要求检察机关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有正确的认识和定位,更新执法办案理念。

第一,把涉法涉诉信访当作一封“检举信”。通过群众信访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问题,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政法机关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及时纠正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严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

第二,把涉法涉诉信访当作一面“镜子”。 检察机关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与其他司法机关形成共识,通过群众信访,对照检查诉讼程序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促进沟通、协调,保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三,把涉法涉诉信访当作一条“修复路”。案件的发生导致当事人原本平衡的社会关系被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被打乱,如何恢复回正常的社会关系,光靠刑罚的惩处显然还不行,当事人不停上访显然说明了这一点,社会上的一些极端事件、过激事件也予说明。所以,涉法涉诉信访向司法机关揭示了不平衡的点和矛盾的大小,便于我们正确的处理案件做好社会关系修复工作,实现刑诉法的根本目的。

(二)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落实救助机制

涉法涉诉信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机关工作的效果和方向,特别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执法办案机关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偏颇,在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或救济,从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情况可以管中窥豹,略见一斑。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落实救助机制,从而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公正廉洁执法。

1、敞开信访大门。检察工作离不开群众,自侦部门办案离不开群众举报,刑检部门办案规范效果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和检验,群众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定期的检察长接待日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要加强,一站式的检务接待大厅要推广,不断拓宽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渠道。

2、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涉诉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不服不捕、不诉的案件,被害人由于失去刑事诉讼程序救济后,往往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也行不通,因此这类案件的信访人主要是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虽然救助的金额不高,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当下的困难,重要的是国家主动救助抚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灵,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温暖,感受到国家对被害人及家属的真心关怀,使他们能正确的认识到制定和执行法律的目的,自觉维护国家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当前,要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拓展救助的范围,切切实实因暴力犯罪造成死亡、重伤害等案的被害人或亲属,使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因不批捕、不起诉造成二次伤害,或因犯罪加剧经济困难程度。

3、落实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工作机制。修改后刑诉法特别程序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处刑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轻缓化处理。2012A市检察机关办理检调对接刑事和解 120 件,和解成功118件,提出轻刑化处理56件,不起诉62件,不起诉率达52.5%。经和解不起诉的案件无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对和解不服再次产生纠葛、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提出自诉、无因对和解不服进行申诉上访。实践表明,和解具有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对于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修改后刑诉法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和加强当事人和解工作机制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实现案结事了有积极的意义。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主动沟通

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是导致涉检信访的表面因素,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就案件的沟通障碍则是推动主观因素的根本原因,必须加强主动沟通的方式方法。

1、改进办案的方法,进一步推行公开审查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的环节,适时告知案件进展、适时反馈结果、主动听取意见。通过这些方式,让当事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当中,更有利于今后的案结事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自身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公开立案的理由、处理的进展;对批捕、起诉案件,公开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告知申诉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案件,由于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害人得到的答复可能很简单,甚至矛头会直接对准检察院,因此,对于不批捕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说明案件基本情况,说明法律规定,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引导其申请救助。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后,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里实际上体现了公开审查的精神,通过向被害人公开审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综合了被害人意见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案件,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和效果。

2、强化文书的说理性。现行的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如立案文书、批捕文书仅写明结果,不起诉书虽然篇幅长,但理由部分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无法满足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的需求。因对案件的不了解加上对结果的不认同,促进了当事人上访的行为。改革现有文书,增加文书的说理性,以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尽可能减少上访行为。同时,对有被害人的不批捕、不起诉、 不抗诉等案件, 要积极开展说理工作,  努力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 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对批捕、起诉案件的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告知相关程序和诉讼阶段。

3、推行动态办案模式。改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坐堂办公、办案模式,主动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在平等对话中加强互动,在互动中消除误解,达成共识,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当前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两见面”制度就是很好的工作做法。该制度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时案件承办人要与申诉人见面,当面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和申诉理由,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症结所在;结案后作出复查决定时与申诉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理由,指出存在的问题,使申诉人对案件情况和处理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入“两见面”制度,承办部门人员接到控申转来的信访件后面见申诉人,作出答复时与控申部门人员再次面见申诉人,一方面消除当事人被敷衍的感觉,另一方面承办人员第一时间的释法析理效果更佳。

4、引入社会沟通机制。对于诉讼程序已走完了的涉法步诉信访件,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处理规定的,依法终结。将案件情况向地方有关部门、社区、驻所地村委、居委会反映,共同沟通协商做好解释工作,随时告知法律或政策情况,使目标一致,逐步消除误解。

(四)科学设置机构配置人员,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

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制度的科学性是基础,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目前,许多检察院仍将涉法涉诉工作定位在检察院非主要业务之列,许多检察院干警配备不强,物质待遇跟不上,一些检察院接访机构仍然呈现着“退休中转站”状况,离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当前,一是,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加强警力,合理配置办案人员,调节工作压力的配比度;二是,提高接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接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接访、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沟通,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下一步司法解释的制定献言献策,从而细化程序,使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有操作性、针对性,更好服务群众。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编.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2] 童建明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  《刑事诉讼法》第 115

[3]  自治区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强化控告申诉检察服务功能的决定》桂检发控字〔200926号明确引述最高检

[4] 修改后民诉法使控申部门增加了对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业务

[5]《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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