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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时间:2016-05-30  作者:戴佳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号: | |

  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环境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5月27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有时被害人权益容易被忽视,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特别是如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答: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未成年人特殊政策、制度、机制,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采取有效措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对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其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与其他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织密法网,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二是调整未检部门受案范围。最高检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三是加大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对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四是依法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五是立足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注意查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遏制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

  记者: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检察机关是什么态度?

  答:面对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认为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刑罚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仅强调一味打击,会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也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最高检去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此方面,有的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第四,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还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答:一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新变化,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要求未检办案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工作能力。二是未检部门受案范围扩大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办案机制和办案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此类案件的办理难度较大,不少是“零口供”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多疑难问题和影响案件质量的风险点,对未检部门原有的办案机制和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办案经验提出挑战。三是特殊司法理念与执法现实矛盾突出给未检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四是从整体上看,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

  记者: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如下举措:一是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二是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办案始终。通过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测试等特殊手段和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帮教、挽救。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以办案为基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净化校园环境。同时还结合发案规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常规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罪预防”等工作,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是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不断完善。

  记者:检察机关在落实刑诉法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方面有何进展?

  答:为有效落实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专业力量得到进一步完备。从最高检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专门未检机构或者由专门人员统一办理未检案件,为特殊制度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把握逮捕、起诉标准,注重全面收集未成年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落实强制辩护、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积极适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非监禁刑量刑建议机制,进一步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并强化对适用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

  三是特殊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培训,探索合适成年人值班制度和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机制,提高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效性。积极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正义网北京5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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