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防城港市原政协副主席黄福明涉嫌受贿一案,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黄福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经查,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防城港市某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某2993303元和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3万元)、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某160万元、广西南宁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陆某77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公司股权转让、工程评审项目分配及评审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5546303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定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一致,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