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钦华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查,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其担任广西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钦州市海洋局副局长的梁荣好(另案处理)收受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黄某某200万元、陆川县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股东余某某200万元,个人收受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60万元、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50万元、钦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40万元、钦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某某6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土地使用手续和土地变更手续,供水、供电、道路拓宽、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和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陆钦华受贿的犯罪事实,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