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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秀区检察院抗诉一起缓刑期犯罪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5-12-15  作者:王世楠 徐玉兰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检察网1215日讯(通讯员  王世楠 徐玉兰)近日,由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陆某盗窃一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陆某,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1162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1225日被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15日至201614日止。20141217日下午,陆某在梧州市怡景菜市场盗窃被害人黄某上衣口袋里手机一部,价值2730元,在其得手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陆某盗窃案经万秀区检察院起诉后,因陆某隐瞒了其前科犯抢劫罪还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事实,2015416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该判决作出后,万秀区检察院从司法部门获得了陆某以前还犯抢劫罪尚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事实,经万秀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分析后,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盗窃刑事判决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获得了梧州市检察院的支持。 

  抗诉意见认为,陆某盗窃案发时正处其缓刑考验期间,属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情形,万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对陆某曾被判处缓刑的情形予以认定,也没有将前因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显然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近日,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予以支持,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予以纠正一审不当量刑,对量刑作相应调并作出判决:决定撤销陆某陆某犯抢劫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作者单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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