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陈海松 黄玉永)近日,经重审判决,陆川县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森、李某志有期徒刑2年,李某其、戴某平有期徒刑1年11月。
2013年12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在2011年和2012年陆川县珊罗镇某村的实发低保数比民政局低保名册登记人数少100多个,某些村干部有作案的嫌疑。”这条举报线索引起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在获得许安检察长的批准后,该院反贪局第一时间整合办案力量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初查方案。侦查人员深入到农户家中收集证据,并从低保款的发放经过和低保款的流向判断,目标很快锁定在村干部李某森等4人身上。
经查明,2011至2013年间,在每年政府分配到村的低保指标下达后,被告人李某森、李某志、李某其、戴某平采取事先与农户约定,只给农户一至二个不等名额低保款,其他名额的低保款由被告人使用,农户同意后,才帮助农户申办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手续。村民徐某称,我家2012年得一个低保名额,整个手续办理过程自己并不清楚,存折也由村干部保管,自己只领到现金。在2011年至2013年间,李某森共帮助30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31779元,索得20574元;李某其共帮助21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21845元,索得13995元;李某志共帮助22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22933元,并索得16900元;戴某平在2012年至2013年间共帮助15人次申请低保保障资金16920元,并索得13496元。
该案经陆川县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森等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陆川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前述判决,李某森等4人表示服判不再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陆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