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陈国河)为获取非法利益,一男子竟以无力抚养孩子为由,伙同他人将自己刚出生几天的男婴出卖,共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近日,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吴某、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吴某系灵山县人,平时好吃懒做,又嗜赌如命。2015年6月22日,吴某与被害人农某生育了一男婴。孩子出生后,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联系到陈某,并在陈某的介绍、帮助下,于2015年6月27日将男婴出卖给吴某完全不认识、不了解的苏某,共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其中,吴某得到赃款人民币20000元,陈某得到赃款10000元。
钱到手后,吴某当晚连夜通宵赌博,共输掉了16000余元。对于农某,其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丈夫吴某将自己刚出生五天的男婴贩卖给他人,要求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6月28日先后将吴某、陈某抓获。同日,两人被刑事拘留。破案后,苏某将被拐卖的男婴带到公安机关交还给被害人农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陈某以出卖为目的,合伙贩卖儿童一人,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法院根据吴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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