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1日讯(通讯员 郝立印)陈某为帮其亲戚还债,因还债务数额发生争执,持刀将债主砍伤,事后陈某家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5万元。近日,经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陈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3年上半年,灵川县潭下镇的陈某亲戚向陶某借了1万元,已还了2000元,尚欠8000元未还清。2014年1月13日晚,陈某受其亲戚委托出面与陶某面谈还钱的事,并表示答应只能够暂时还给陶某5000元。而陶某认为钱已欠了这么久了,要一次性还完剩余的8000元。结果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起来,陶某随即跑往夜宵摊方向,陈某则继续追赶,陶某摔倒后,被陈某随手从夜宵摊上拿起一把菜刀砍伤,经鉴定,陶某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陈某家属主动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经济损失15万元。
2016年2月1日,灵川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且其家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作者单位: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