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1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 黄振艺)横县两名男子,为实现“发财梦”,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最后“人财两空”,被判处重刑。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莫青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韦家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莫青敏向被害人韦家厚提议到广西东兴市拉一批猴子去广东省阳江市,韦家厚表示同意。两人分工合作,开始他们的“大买卖”。次日,二被害人到横县大众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小轿车,并由韦家厚驾驶该车搭莫青敏到东兴市。次日22时许,韦家厚驾车与莫青敏将47只猴子从东兴市运回横县,并准备运往广东省阳江市。12月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城司路立博宾馆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并从韦家厚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疑似蜂猴28只、疑似食蟹猴18只,从莫青敏手中缴获疑似食蟹猴死体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47只猴子中,28只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9只(其中死体一只)为食蟹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病监测中心保护。
另查明,被害人莫青敏、韦家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青敏、韦家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莫青敏、韦家厚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