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胡琴 崔戊息)认为是当年的同伙害自己坐牢,向其勒索不成对其实施抢劫。2016年3月21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卢某被灵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卢某伙同周某参与了摩托车盗窃案,卢某归案后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周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卢某刑满释放后,认为当年是周某告密害自己坐牢,并以此为由向周某勒索赔偿款一万元。周某口头敷衍卢某,但一直没有支付“赔偿款”,这令卢某感到非常生气。2015年7月27日晚,卢某打探好周某的行踪,并纠集其他2人(另案处理)在灵川县八里街附近对周某进行拦截、殴打,将其手机、银行卡抢走。之后,卢某三人将周某带到一处出租屋内,用手铐将周某的双手反铐,并用拳头、脚、电棍、警棍等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和谩骂。期间,卢某通过殴打和威胁得到了周某的银行卡密码,并取走1500元。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向他人索取所谓的“赔偿款”,纠集其他2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