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胡琴 崔戊息)因没有工作,遂召集多名失足妇女在自家卖淫。2016年3月23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现年48岁的周某只有小学文化,没有工作,为了维持生活,周某萌发了利用自家房屋组织失足妇女卖淫获利的想法。2015年4月至12月间,周某联系了五、六个失足妇女,并开始向熟人“打广告”,为了避免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周某仅通过身边的朋友、牌友等进行“口口相传”,并且仅做熟人的生意。周某家平日里总是大门紧闭,有人打电话联系才给开门,房间里专门留有两个房间给失足妇女做“生意”,每次有“生意”上门,都由周某与他们谈价钱、收嫖资,从中抽成后再支付给失足妇女“工资”。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周某总共获利一万元。后被群众举报,这个卖淫窝点才被公安机关查获。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招募、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
(作者单位: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