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劣迹斑斑不思悔改,出狱后再次容留他人吸毒。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滕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滕某现年42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4年3月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虽然如此,但是滕某依然不思悔改,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
从戒毒所出来后滕某经常容留吸毒人员农某和严某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2016年3月8日20时许,滕某在其位于大新县民生街xx号三楼的自己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一个人吸毒觉得无聊,于是便打电话叫吸毒人员农某过来一起吸食毒品。农某到其房间后,拿出毒品跟滕某一起吸食。过不久,吸毒人员严某也来到滕某的房间一起吸毒。经群众举报,2016年3月9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滕某家中三楼其房间内,当场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滕某、农某、严某抓获,并在其房间的电脑桌上查获一个自制吸毒工具。经讯问,滕某对其多次容留农某、严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