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检察队伍信息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通知公告
预决算公开
基层动态
社会关注
预防信息
检察风采
以案说法
理论研究
书画摄影
检察文苑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案件发布厅>>基层案讯速递
男子知法犯法容留他人吸毒终落法网
时间:2017-12-18  作者:冯瑞能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检察网1218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劣迹斑斑不思悔改,出狱后再次容留他人吸毒。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滕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滕某现年42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5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43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虽然如此,但是滕某依然不思悔改,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 

  从戒毒所出来后滕某经常容留吸毒人员农某和严某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20163820时许,滕某在其位于大新县民生街xx号三楼的自己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一个人吸毒觉得无聊,于是便打电话叫吸毒人员农某过来一起吸食毒品。农某到其房间后,拿出毒品跟滕某一起吸食。过不久,吸毒人员严某也来到滕某的房间一起吸毒。经群众举报,201639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滕某家中三楼其房间内,当场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滕某、农某、严某抓获,并在其房间的电脑桌上查获一个自制吸毒工具。经讯问,滕某对其多次容留农某、严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